不久前,美國農業部動植物檢疫局(APHIS)再次修訂了野生動植物保護法(LaceyAct),并決定分階段實施。
【慧聰制藥工業網】目前該局正與海關與邊境保護局(CBP)、林業局等其他相關機構共同推動該法規的實施。由于美國是我國植物提取物的出口大國,因此,該法規的推行,將不可避免地對我國植物提取物的出口產生影響。另外,隨著國際金融危機的不斷滲透,歐美醫藥產業連續遭受嚴重沖擊,我國提取物、中藥飲片等品種出口總量持續下降。在多重危機的綜合作用下,我國植物提取物企業將面臨空前壓力。
美法規保護范圍進一步擴大
美國野生動植物保護法的主旨是打擊野生動植物的非法貿易。據了解,修訂后的美國野生動植物保護法,進一步擴大了保護范圍,由原來的“瀕臨滅絕的動植物”擴展到對“整個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進行保護,并要求2008年12月15日后進入美國的野生植物及其產品,進口商需要填報“植物及產品申報單”,否則不得入境。此外,對違反該法規的產品,將采取扣押、罰款和沒收措施,對虛假信息、錯誤標識等行為也要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新法規規定,“植物及其產品”是指“植物界的所有野生植物,包括根、種子、其他植株組成部分及其產品,包含自然生長的或種植在林地的樹木”。由此可見,新法規要求進口商申報的產品范圍非常廣泛。
不僅如此,新法規對原野生動植物保護法明確的可以免除進口申報的三類植物也做出了限定,進一步增加了產品的出口難度。
原來規定,以下三類情況可以免除進口申報,一是除樹以外的“常規栽培植物”、“常規糧食作物”(含根、種子、其他植株部分及其產品);二是供實驗室或田間試驗研究使用的植物繁殖材料科學樣本(包括根、種子、胚質、其他植株部分及其產品);三是擬用于種植的植物。據悉,目前美國相關機構正在組織界定“常規栽培植物”、“常規糧食作物”的范圍。值得關注的是,新法規規定,對于上述第二、三種情況,如符合下列情況,仍需要進行申報:屬于《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公約》(CITES)附件所列的植物;屬于1973年《瀕危物種法》所列的瀕危或受威脅物種;依據任何一個州有關物種保護的法律,屬于本地物種并瀕臨滅絕的。
如此一來,新法規的保護范圍遠遠超出了“瀕臨滅絕生物物種”這一圈子,涉及到了更多的商品種類,這對我國植物提取物的出口是一次潛在的巨大“威脅”。
我產品輸美或遭“雙重夾擊”
“我國目前出口的植物提取物產品中,有很多屬于野生植物的提取物。修訂后的美國野生動植物保護法一旦進入實施階段,我國植提產品對美出口將不可避免地受到影響。”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商會副會長劉張林說。
據了解,在當前我國出口的植物提取物產品中,涉及的許多植物已經進行了大規模種植,比如甘草、青蒿、綠茶、麻黃草等,但是仍有部分產品來源于野生植物,如積雪草、淫羊藿等,處于野生與種植資源共存狀態。很多植提小品種,由于出口的數量和規模不確定,出口目的國的需求也不盡相同,目前還沒有實施大面積的人工種植。預計這類產品今后出口美國將受到一定的限制。
新法規的實施,將在一定程度上制約我國植物提取物對美出口;而金融危機的蔓延,也將給我國植物提取物的出口戴上“枷鎖”。劉張林認為,2009年我國植提產品的出口或將遭受“雙重夾擊”,植物提取物、中藥飲片等出口總量將持續下滑。
醫保商會數據顯示,2008年我國提取物進出口總額為6億美元,其中出口5.3億美元,同比增長11.12%,但出口量下跌10.70%,呈現量跌價增的趨勢。出口目的地因金融危機影響發生了較大變化,日本、美國、墨西哥分列前三甲,而2007年出口前三大市場是美國、日本和韓國。
據了解,金融危機使得美國普通民眾的消費能力下降,對來源于植物提取物的產品的消費亦明顯下降。可以預見,隨著金融危機的持續,我國植提產品輸美將面臨更加嚴峻的挑戰。
相關企業應未雨綢繆降低風險
由于美國新法規要求自2008年12月15日起,對進口到美國的受限植物及植物產品,進口商必須填寫并提交“植物及產品申報單”,申報單上必須注明該植物及產品的學名、貨值、數量、產地來源國等信息,如產品為多種植物的混合產品,需申報可能使用的每種植物的名稱;如植物產品來自多個國家,則需填寫每個國家的名稱。此項規定無形中給我國植物提取物產品的出口又增加了一道難關。
業內人士認為,美法規要求進口商提報“植物及產品申報單”,這項工作必然轉化成進口商要求出口企業提供相關信息。
據專家介紹,企業詳細、準確地提供產品的植物學名、產地來源國等在操作方面存在較大難度,尤其是涉及一些合法性證明。因此,美國對如此眾多的產品要求進口申報,無形中增加了一道進口申報審核環節,必將增加我國相關企業的出口成本,也必然對我國產品在美國的順利通關構成限制。
另外,美國對新法規的具體實施范圍及操作細則尚未明確,美國各州之間法律訴訟不同、執行掌握尺度不一,操作復雜性及未知因素較大,也會對我國產品出口美國造成潛在影響。
據悉,國家質檢總局已就美國擬實施新的野生動植物保護法案向世貿組織秘書處提交評議意見,提出存在的問題和對貿易可能造成的影響。
對此,醫保商會的專家提醒相關出口企業:密切關注美方實施新法規的進展及動態情況,通過美國進口商或我國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及時就該法規的不合理、不明確等問題,向美方反饋交涉,努力降低該法規的實施對我國出口貿易的負面影響。
相關鏈接:
美國將對進口植物及產品的申報實行分階段實施計劃
第一階段:2008年12月15日~2009年3月底,對進入美國的野生植物及產品要求提供“植物產品申報單”,此階段只有紙質申報且為自愿提供,但進口商不得偽造申報信息。
第二階段:2009年4月1日(即美國電子申報系統實施日期)~2009年7月1日。受限植物及產品,進入美國的木材、裝飾木材(HS編碼44章),活樹、植物、鱗球莖、切花、觀賞植物等(HS編碼6章)均必須強制要求提供“植物及產品申報單”,并采用電子申報系統。
第三階段:2009年7月1日~2009年9月30日。受限植物及產品,進入美國的樹漿(HS編碼47章)、紙(HS編碼48章)、音樂器材(HS編碼92章)、家具(HS編碼94章)均必須強制要求提供“植物及產品申報單”,并采取電子申報系統。
2009年9月30日后,美國將在進口電子申報實施基礎上,針對《海關目錄》其他章節的植物及產品,如油籽、雜谷、種子、果實(HS編碼12章),橡膠、樹脂、蔬菜汁、提取物(HS編碼13章),軟木塞、傘、玩具、鉛筆、工藝品(HS編碼45、46、66、82、93、95、96、97章)等,研究考慮強制要求填報“植物及產品申報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