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三角畜禽業的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比其他地區的標準稍高。”這是南方農村報記者就日前廣東省環境保護局、質量技術監督局聯合發布的《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613—2009)(以下簡稱《標準》,具體內容可登陸廣東環境保護公眾網www.gdepb.gov.cn查詢)記者咨詢環保局有關人士時得到答復,該人士表示,除此外,畜禽業污染物排放必須符合當地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標準》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596-2001)(以下簡稱《國標》)基礎上制定的廣東省地方標準,根據地域的不同,執行的標準有所區別。其中珠三角地區執行的標準較其他地區的高,也高國家標準。
《標準》所指的珠三角地區包括廣州、深圳、珠海、東莞、中山、江門、佛山和惠州惠城區、惠陽、惠東、博羅及肇慶端州區、鼎湖區、高要、四會。這些地區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將執行《標準》中的珠三角標準。
《標準》中,大部分的標準與《國標》一樣,但最高允許排水量及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日均排放濃度有兩個不同的標準(詳見下表)。并規定,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區除執行本標準外,污染物排放總量還必須達到當地的總量控制要求。
環保局有關人士表示,地方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具體數值由當地環保部門制定,而且并沒有制定不同行業污染物占排放總量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