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廣東省政府批準,日前廣東省環保局和質監局聯合發布了廣東省《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8月1日起正式實施。據了解,該標準為地方強制性標準,適用于集約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區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排放管理。
畜禽養殖業污染已成為廣東水污染的主要來源之一 據介紹,廣東畜禽養殖業已經從附屬產業逐步躍升為獨立的產業,形成了以豬為主,全面發展的新格局。但由于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工作的滯后,沿海集約化畜禽養殖廢水排放量和有機污染物排放量增長,其污染已經成為農村污染的主要因素之一,和廣東水污染的主要來源之一。
此外,廣東集約化畜禽養殖場又多建在大、中城市近郊,其廢物量大且集中,城郊又無足夠土地消納,容易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另外,根據廣東農村統計年鑒,2005年我省共有規模化養殖場28443家,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區占55%;全省60%的畜禽養殖場設有污水處理設施(包括氧化塘),年處理能力為15851.78萬噸,污水處理率為63%,其中大部簡單處理,處理效果與國家標準和管理要求有一定差距。但由于此前未出臺過全省層面上宏觀控制的強制性標準,使各地環保部門在有效控制養殖業排污問題上缺乏有力依據。
分階段實施標準 據調查,廣東畜禽養殖場仍以中小規模養殖場為主,按照目前國家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適用規模,廣東許多養殖場不能涵蓋其中,導致僅52.6%的規模畜禽養殖污染能得到控制。
為此,《標準》在確定集約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區適用規模的基礎上,其存欄數規模分為I、II兩級。
根據上述適用規模,相當于將國家標準中規定的畜禽養殖II級以上規模作為廣東省地方標準的I標準,并確定了嚴于國家標準的II級規模控制范圍。根據2005年全省畜禽養殖規模調查進行分析,《標準》II級以上適用規模范圍內的養殖量可占調查規模畜禽養殖總量的68.5%。
《標準》規定,所有I級規模范圍內的集約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區,自2010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所有II 級規模范圍內的集約化養殖場和養殖區,實施標準的具體時間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但不得遲于2010年12月31日。
珠三角污染物排放標準要高于國家和全省標準 根據廣東農村統計年鑒,2005年全省共有規模化場28443家,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區占55%;根據廣東省規模化(以豬的存欄量大于等于500頭,其它根據比例計算)畜禽養殖業污染情況調查資料統計,2005年全省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糞尿產生總量為8636.05萬噸,污水產生量25106.28萬噸,其中珠三角畜禽糞尿產生總量和污水產生量分別占全省的45.6%、42.3%。
珠三角環境保護規劃要求,到2010年,珠三角要初步建成以環境保護規范城市群為代表的可持續發展示范區,到2020年,要建成國家可持續發展示范區。與此相應,《標準》對珠三角地區畜禽養殖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要嚴于國家及廣東省其它地區畜禽養殖污染物排放標準。
確定污染物各項排放標準 《標準》對畜禽養殖的最高允許排水量、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都做了具體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