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新中國成立60周年。60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30年來,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經過幾代漁業人的艱苦奮斗,我國漁業發展取得了輝煌成就,綜合生產能力大幅提升,國際地位顯著提高,漁民生活不斷改善,不但成功解決了水產品有效供給問題,而且走出了一條“以養為主”的漁業發展道路,譜寫了中國漁業發展史上壯麗的篇章,發展成為世界漁業生產大國、水產品出口大國和主要遠洋漁業國家,創造了世界漁業發展史上的奇跡。
漁業已成為農業農村經濟中的重要產業。漁業經濟總量顯著提升,2008年我國水產品產量4896萬噸,是1949年的108倍。漁業產值在大農業中的份額由建國初的0.2%提高至10%左右,是大農業中發展最快的產業之一。水產品出口106億美元,占農產品出口總額的26%,連續9年位居大宗農產品出口首位。
漁業已成為保障國家食物安全的重要支撐。水產品實現了有效安全供給,解決了城鄉居民“吃魚難”問題,為保障我國農產品市場供給和食物安全做出了重大貢獻。2008年水產品人均占有量由1949年的1公斤左右提高到36公斤,是世界人均水平的1.6倍,有效改善了城鄉居民的膳食結構,提高了人民健康水平。
漁業已成為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的重要方向。漁業給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大量的農村勞動力從事漁業生產走上了富裕之路。2008年漁業從業人員1454萬人,漁民人均收入由1978年的93元增加到2008年的7575元,增長81倍,高出農民人均收入2000多元。
捕撈漁船經歷了動力、機型、材料和裝備的變革,漁港等基礎設施建設明顯加快,水產原種良種體系建設成效明顯。養殖集約化程度顯著提高,水產品加工能力和水平已躍居世界前列,2008年,全國有各類水產加工企業9971家,加工能力達到2197萬噸/年,比1978年增長了22倍。漁業發展空間不斷拓展,由過去菜籃子里的一條小魚,逐步發展成為集養殖業、捕撈業、加工流通業、休閑漁業等為一體的產業新格局,形成了以黃渤海、東南沿海出口水產品優勢養殖帶和長江中下游優勢養殖區為主體的“兩帶一區”區域布局。以企業為龍頭,產加銷、貿工農一體化的漁業產業化組織不斷壯大,輻射帶動能力不斷增強。
一直以來漁業等同于撒網捕魚。由于漁業資源日漸枯竭,及時轉變漁業生產理念,轉變資源利用方式,開始了向“以養為主”的重大政策調整。1990年水產養殖產量首次超過捕撈產量,成為世界上唯一養殖產量超過捕撈產量的國家,到目前我國養殖產量占水產品總產量的70%。
隨著水產養殖業的快速發展,養殖理念、養殖方式發生轉變,即從傳統養殖向健康養殖的轉變,由數量增長型向效益增長型轉變。節水、高效、生態、健康型養殖模式已成為我國水產養殖業的主體。設立禁漁期、禁漁區,伏季休漁、大規模人工魚礁及增殖放流等一系列水生生物資源的養護措施得到加強,漁業資源衰退的狀況得到了有效遏制,漁業生態建設成為生態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
同時,加快漁業科技創新步伐,加速漁業科技成果的轉化與推廣,將漁業經濟增長轉到依靠科技進步和勞動者素質提高上來,促進漁業又好又快發展。我國漁業始終注重保護漁業資源環境,制定了一系列重大資源養護制度和措施,不斷加大水生生物資源養護和修復力度,漁業可持續發展水平不斷提升。
以1986年《漁業法》頒布實施為標志,形成了以《漁業法》為基礎,相關涉漁法律法規規章為補充的漁業法律體系。各地也出臺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規、規章,漁業經濟活動與行政管理基本實現了有法可依。目前,全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基本都設立了漁政機構,有漁政執法機構2743個,漁政執法人員3.3萬人,執法船艇1943艘,執法車1266輛,成為我國海洋和內陸水域一支重要行政執法力量。以法律形式確立了“以養為主”的發展方針,建立了養殖水域灘涂確權發證、捕撈許可、漁業資源增殖與保護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保障了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了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60年來,我國漁業發展取得輝煌成就,也積累了許多寶貴的經驗。“以養為主”的漁業發展模式,不僅符合我國國情,而且突破了世界漁業發展過分依賴天然漁業資源的舊模式,拓展了我國漁業發展的空間,走出了一條中國特色的漁業發展道路。
在大農業中,漁業是最早引入市場化改革的產業。“兩個放開”充分發揮了市場配置資源的主導作用,引導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為漁業經濟發展創造了良好的體制環境和激勵機制,促進了漁業的大發展。
此外,實施了“走出去”戰略,不斷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參與漁業國際合作和競爭,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有效拓展我國漁業發展的空間。目前,我國水產品總產量連續20年位居世界第一。世界水產養殖總產量的70%來自中國。水產品國際貿易發展迅速,出口額自2002年開始位居世界首位。目前擁有近1500艘遠洋漁船,作業海域遍及三大洋公海和32個國家的管轄水域,在境外建立了約130個基地(代表處)和合資企業,成為世界主要遠洋漁業國家之一。我國先后與有關國家簽署了13個雙邊政府間漁業合作協定、6個部門間漁業合作協議,加入了8個政府間國際漁業組織,同時還參與了12個多邊國際組織有關漁業的活動,在漁業國際事務中的影響力顯著增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