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獸醫(農牧、農業)廳(局、辦):
近期,各地按照《農業部關于下達2009年獸藥質量監督抽檢計劃的通知》(農醫發〔2009〕8號)要求,上報了7月份經抽樣確認的222批假獸藥相關信息。其中,非法企業21家(附件1),涉及假獸藥24批(附件2);假冒合法企業的假獸藥198批(附件3),現予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列入附件2的假獸藥和列入附件1的21家非法企業流入市場的所有獸藥產品,各地獸醫主管部門要立即組織清繳銷毀,并對經營單位依法實施處罰。同時,要立案排查,建立案件追蹤機制,搗毀造假窩點和經銷鏈條。對跨省作案,需要我部協調的重大案件,要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我部獸醫局。
二、對列入附件3的假獸藥,抽樣單位所在地獸醫主管部門要對被抽樣單位庫存產品迅速進行收繳銷毀,并立案查處,組織力量查清假冒獸藥來源。對拒不說明假冒獸藥來源、有隱瞞生產廠家的單位,依法從嚴查處,情節、后果嚴重的,依法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
三、各地獸醫主管部門要組織力量對轄區內獸藥經營企業進行檢查,凡查出附件3所列特征的獸藥,應查封暫扣,并按照《農業部關于2009年獸藥質量監督抽樣計劃的通知》(農醫發〔2009〕8號)要求,進行產品確認。確認為假冒的,依照本通知第二條查處。確認為標稱企業的,要按程序抽樣檢測,并納入年度抽檢計劃。
四、列入附件3的標稱企業所在地獸醫主管部門,要組織力量對標稱企業進行飛行檢查,重點檢查標稱企業在庫和留樣產品,核查企業產品生產相關原始記錄和批成品的檢驗報告書,對發現附件3所列特征的獸藥,一律封存抽樣,并按規定進行檢測。經檢測,對符合《獸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四十八條規定的,應判定為假獸藥或劣獸藥,并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從重從嚴處罰。各地獸醫主管部門務必高度重視獸藥監督抽檢的后續查處工作,進一步強化執法力度,嚴厲打擊違法行為。請各省級獸醫主管部門認真督辦案件查處,及時匯總轄區內案件查處情況,于10月底前將本期通報涉及案件查處情況報我部獸醫局。
附件:1.2009年7月份非法企業名單
2.2009年7月份非法企業假獸藥匯總表
3.2009年7月份涉嫌假冒合法企業假獸藥匯總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