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開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養殖者濫用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行為將面臨最高5萬元的罰款。
征求意見稿規定,養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使用的產品和非法添加物質;情節嚴重的,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個人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使用停用、禁用或者未經審定公布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使用飼料原料目錄和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任何物質生產的飼料的;
——使用無產品質量標準、無產品標簽、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無相應許可證明文件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在飼料、飼料添加劑中添加飼料原料目錄和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物質的;
——在反芻動物飼料、飼料添加劑中非法添加動物源性成分的。
征求意見稿規定,養殖者應當按照產品標簽上的使用說明和注意事項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使用過程中不得添加飼料原料目錄和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任何物質。禁止在反芻動物的飼料、飼料添加劑中添加動物源性成分;但是,乳和乳制品除外。
征求意見稿規定,養殖場、養殖專業合作社、養殖小區自行配制、使用飼料的,應當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要求,并將自行配制、使用飼料情況予以記錄,接受當地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養殖場、養殖專業合作社、養殖小區不得對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飼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