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我部制定并頒布了《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部令2010年第7號,以下簡稱《辦法》)。為做好《辦法》的貫徹實施,現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辦法》實施的重要意義,做好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
一全面掌握《辦法》的各項規定。《辦法》的頒布是落實《動物防疫法》要求,提高養殖、屠宰加工、隔離和無害化處理等場所動物防疫條件水平,防控重大動物疫病,確保動物衛生和動物產品安全,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的重要保障。《辦法》對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審查發放程序以及各類場所的選址、布局、人員、設施設備等作了明確規定,與《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5號,2002年)相比,《辦法》既合理界定了現場審查人員的自由裁量權,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工作需要,又吸收借鑒了各地實際工作中的有益經驗,增強了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工作的可操作性。各級獸醫部門要從全局出發,充分認識《辦法》的重要意義,認真學習《辦法》各項規定,深刻領會《辦法》實質內涵,切實把《辦法》各項規定和措施落到實處。
二做好《辦法》的學習和培訓。各級獸醫主管部門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盡快開展《辦法》的學習和培訓工作,采取舉辦培訓班、召開研討會、組織專題講座等多種形式,盡快使負責動物防疫條件審查的相關工作人員以及行政相對人都能夠準確理解《辦法》的實質和內涵,準確把握《辦法》的規定要求,不斷提高動物防疫條件水平。
三積極開展宣傳活動。各級獸醫主管部門要制定具體的宣傳方案,積極利用報紙、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介,通過印制宣傳單、標語等形式,大力開展《辦法》宣傳活動,使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屠宰加工場所、無害化處理場以及隔離場所有關人員了解其法定義務,自覺履行申報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接受監督等義務,提高全社會對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工作的認識,營造良好的外部氛圍。
二、以貫徹《辦法》為契機,全面推進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工作
四努力做好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工作。動物防疫條件是健康養殖的重要內容,也是衡量動物防疫水平的一項重要指標。各地獸醫主管部門作為動物防疫條件的審查、發證機關,要全面掌握轄區內各類場所的地理位置、經營者、經營規模范圍以及經營起始時間等基本情況,要熟悉轄區內重大動物疫病基本情況,為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工作打好基礎。要嚴格按照《辦法》要求開展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工作,做好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編號、發放、使用的電子記錄,要采取積極有效措施,規范各類場所動物防疫條件。
五切實規范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行為。《辦法》對養殖場(養殖小區)、屠宰加工場所、隔離場和無害化處理場所的動物防疫條件做了明確規定。各地獸醫主管部門要按照《辦法》要求,遵循公開、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規范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行為,對提出申請的相關場所要派專人到現場,嚴格審查選址、布局、人員、設施設備以及制度等各方面情況,對符合條件的場所方可發放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要制定嚴格的審查制度,同時堅決杜絕審查過程中吃拿卡要、營私舞弊等違規違紀行為,嚴禁對不符合條件的場所發證。
六加強對動物防疫條件的監督管理。加強對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各類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的動物防疫條件監管是確保其維持動物防疫條件,防控重大動物疫病的有效措施。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按照《辦法》規定做好監督管理工作,要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加強對各類場所的監管,建立健全日常監管制度,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變更場址、經營范圍、布局、設施設備、制度、單位名稱以及負責人,沒有按照《辦法》規定申請變更或重新申領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等情況的,要根據不同情形報告發證機關或依法嚴肅處理。
七做好《辦法》過渡期的銜接工作。為確保現有養殖、屠宰加工、隔離以及無害化處理等場所符合《辦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辦法》規定了現有各類場所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過渡期。各級獸醫主管部門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加強對各類場所的監督管理,盡快對轄區內各類場所原有《動物防疫合格證》持有情況重新登記,確認原有證明的有效期,制定過渡期工作方案,指導不符合《辦法》規定的相關場所改進動物防疫條件,確保2011年5月1日前達到《辦法》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三、加強領導,保障《辦法》的順利實施
八加強領導,強化保障。各級獸醫主管部門要將貫徹實施《辦法》作為當前的重點工作來抓,要加強領導,統一思想,周密安排,明確目標,強化責任,抓好落實。要確保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監督有機構、有人員、有經費。要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將《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工本費列入當地財政預算。要加大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力度,保障動物防疫條件的監督執法經費,確保《辦法》的貫徹實施。要按照《辦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基本制度對本轄區現行的有關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監督管理的制度、辦法等進行梳理,并及時修訂。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