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關于貫徹落實《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我部制定并頒布了《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0年第6號,以下簡稱《辦法》)。為做好《辦法》的貫徹實施,進一步推進動物檢疫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辦法》實施的重要意義,做好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
一深刻領會《辦法》的實質內涵。《辦法》的頒布是落實《動物防疫法》要求,規范動物檢疫行為,加強動物檢疫工作,防控重大動物疫病,確保動物衛生和動物產品安全的重要保障?!掇k法》基本解決了當前動物檢疫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既符合動物檢疫工作需要,又吸收借鑒了國內外的有益經驗,增強了動物檢疫工作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標志著動物檢疫法規體系基本健全完善。各級獸醫部門要從全局出發,充分認識《辦法》的重要意義,認真學習《辦法》各項規定,深刻領會《辦法》實質內涵,切實把《辦法》各項規定和措施落到實處。
二做好《辦法》的學習和培訓。各級獸醫主管部門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盡快開展《辦法》的學習和培訓工作,采取舉辦培訓班、召開研討會、組織專題講座、開展動物檢疫知識競賽和動物檢疫大比武等多種形式,盡快使每名官方獸醫都能夠準確理解和把握《辦法》的規定要求,提高動物檢疫水平。
三積極開展宣傳活動。各級獸醫主管部門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制定具體的宣傳方案,積極利用報紙、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介,通過印制宣傳單、標語等形式,大力開展《辦法》宣傳活動,使動物飼養、經營、運輸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倉儲和運輸等單位和個人明確了解其法定義務,自覺履行申報檢疫、接受監督等義務,提高全社會對動物檢疫工作的認識,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二、以貫徹《辦法》為契機,全面推進動物檢疫工作
四努力做好動物檢疫工作。動物檢疫工作是防止動物疫病傳播,保障動物源性產品安全的有效措施。各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嚴格按照《辦法》要求開展檢疫工作,要對不同區域、不同品種的動物進行風險分級,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全面掌握轄區內動物品種、數量、分布以及規?;B殖程度,做好風險管理;要強化源頭監管和日常監管,為檢疫工作打好基礎;要做好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領用、發放、使用的電子記錄,做到可追溯管理。要在確保檢疫質量的同時,進一步提高檢疫工作開展面和檢疫率。要嚴格乳用、種用動物檢疫審批工作。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所在省份還要做好進入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
五切實規范動物檢疫行為?!掇k法》對產地檢疫、屠宰檢疫的程序和要求等做了明確規定,有利于動物檢疫工作的規范化開展。各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要嚴格實施檢疫行為,規范檢疫操作,對出欄動物要嚴格到場、到戶或到指定地點實施檢疫。要嚴格查驗養殖檔案,檢查牲畜耳標佩戴情況,檢查動物健康狀況,嚴禁應免而未免動物和染疫動物出欄、出場(戶),必要時,要進行實驗室檢測。要規范屠宰檢疫操作,切實做到全流程檢疫和同步檢疫。要堅決杜絕“隔山開證”、“大頭小尾”、只收費不檢疫以及檢疫證明填寫不規范等違規違紀行為。
六強化動物檢疫基礎設施建設。動物檢疫基礎設施是動物檢疫工作的有力保障。各級獸醫主管部門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與有關部門加大溝通協調力度,逐步強化動物檢疫基礎設施建設。尤其是要強化動物檢疫申報點建設,根據動物檢疫工作實際,按照科學設置、合理布局的原則設立動物檢疫申報點,配備計算機、打印機、紅外測溫儀等必要的設施設備;強化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建設,確保工作正常運轉所需的儀器設備。
七加強對動物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的管理。各省獸醫主管部門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加強對官方獸醫的管理,建立人員專門檔案,明確工作崗位職責,加大培訓力度,完善人員績效考核機制。同時,官方獸醫要加大對指定獸醫專業人員的指導,不斷提高指定獸醫專業人員業務水平,明確指定獸醫專業人員具體工作權限,建立獎懲和進出機制。
八組織做好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工作。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水產苗種產地檢疫是防止水生動物疫病通過水產苗種流行擴散,從源頭預防、控制水產養殖病害的重要措施,認真學習《辦法》關于水產苗種產地檢疫的相關規定,積極向水產苗種生產單位和個人宣傳水產苗種產地檢疫規定,推動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工作的順利開展。水產苗種產地檢疫所需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由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商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統一管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按照行政許可委托的有關規定,將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及其監督工作委托同級漁業主管部門實施;漁業主管部門應接受委托機構的監督和指導,并主動通報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及其監督工作。
三、加強領導,保障《辦法》的順利實施
九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級獸醫主管部門要加強領導,建立健全動物衛生監督體系和動物檢疫評價考核機制,落實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法人資格,充實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官方獸醫人員編制,完善動物檢疫設施設備,保障動物檢疫工作經費。要按照《辦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基本制度對本轄區現行的有關動物檢疫制度、辦法等進行梳理,及時進行修訂。同時,要根據依法行政的要求建立起有關動物檢疫工作的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逐級落實,確保動物檢疫工作的有效實施。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