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牛注射口蹄疫疫苗后過敏致死,養殖戶馬某將榆中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簡稱動物疾控中心)和小康營鄉畜牧獸醫工作站(簡稱獸醫站)告上法庭,要求兩單位賠償經濟損失。榆中縣法院一審判決兩單位承擔80%的責任,賠償馬某經濟損失9200元。宣判后,兩單位均不服一審判決,于近日向蘭州中院提起上訴。
2007年8月,榆中縣小康營鄉村民馬某向小康營信用社貸款1.2萬元購買了一頭奶牛幼仔喂養。2009年9月,該奶牛生產下一頭小牛犢,正在哺乳期。10月14日,動物疾控中心下屬的獸醫站工作人員來到馬某家中宣傳,說縣上統一要給飼養的奶牛進行強制注射口蹄疫苗。注射疫苗結束后,奶牛出現不良反應,第二天被確診為疫苗過敏,而后奶牛死亡。馬某認為動物疾控中心和獸醫站給正在哺乳期的奶牛注射疫苗,是造成奶牛死亡的直接原因,遂于2009年10月將動物疾控中心和獸醫站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相關經濟損失6.4萬元。
獸醫站在審理中稱,獸醫站是依法履行職務行為,且所用的藥及操作程序合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動物疾控中心認為,奶牛出現病癥與免疫行為不存在必然因果關系。
榆中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兩被告雖是履行職務行為,但給馬某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失。經鑒定機構鑒定,雖然奶牛死亡不能完全肯定是疫苗過敏所致,但也不排除與疫苗反應有關。因此判令榆中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80%的損失,補償馬某奶牛損失費等共計9200元。小康營鄉畜牧獸醫工作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