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元市在貫徹《動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規章的動物衛生執法過程中,力戒執法人員執法違法,實行“七禁止一追究”。
一、禁止執 “半截法”。 在執行《動物防疫法》第九章中類似于“……,處……”或類似于“……,并處……”的法條時,必須要同時處以罰款,不能只取一半來執行。例如,在執行《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條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責令改正的同時,還必須對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不能只責令改正;如果違法行為人違法了《動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條,在動物或動物產品離開產地沒有申報檢疫或者動物或產品沒有經過檢疫,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未經檢疫的動物或產品實施補檢的同時,還必須按照第七十八條處以罰款,不能只是收點檢疫費了事。
二、禁止執 “過頭法”。 如《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必須先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只有在對方拒不改正的情況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才可以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如果違法行為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糾正了違法行為,就不能再如此處理。
三、禁止執 “省事法”。 在執行《動物防疫法》有關“責令……”的規定時,必須填具、送達 “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通知書”以“行政命令方式”進行,并要取得對方的簽收依據,不能只是嘴上說說而已。例如在執行第七十五條時,必須下達責令無害化處理通知書,并監督對方實施完畢并取得經相關人員簽字蓋章的文字記錄、聲像資料或圖片。
四、禁止 “一事多罰”。例如,《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的是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費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如果貨主自己運輸就不能再按運費罰款。
五、禁止執“感情法”。除了嚴禁執人情法外,更多的要注意因當事人的態度而加重或從輕處罰,失去執法公正性的問題。除了在執行《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條罰款規定可以根據違法行為人對錯誤的認識態度好壞確定罰款額度外,在執行其余的條款時,都只能以事實為依據、法規為準繩,不得因當事人態度好劣而減輕或加重處罰。
六、禁止“程序不合法”。要規范執法人員的行為,嚴格按照行政執法程序進行。當前特別注意杜絕:不具備執法身份的人員執法、一人檢疫、一人調查取證、不亮證執法,處罰文書不規范,立案程序不合規,不告知違法行為人權利等等行為。
七、禁止執法“隨意裁量”。《動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規章都規定了許多“以上、以下”的標準,在具體執法掌握時,對“以上”可包括本數,但對“以下”則不能包括本數;在處罰金額和情節掌握上,要嚴格按《四川省畜牧食品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暫行辦法》進行。“一追究”:市、縣區動物衛生監督所領導班子為動物衛生方面依法執法的第一責任人,一旦因疏于管理出現了嚴重的執法違法事件或重大失誤,首先問責、追究監督所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