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縣動物衛生監督所
開展獸藥GSP(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專項治理
公安縣動物衛生監督所按照省市主管部門的統一布暑,在全縣范圍內開展了獸藥GSP(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專項治理活動,并依法查處一起違法經營獸用生物制品案。
2010年6月22日,公安縣動物衛生監督所執法人員在夾竹園鎮金貓口橋頭周某的“科信”獸藥門店專項檢查時,現場查獲違規經營獸用生物制品11個品種,分別是:“諸穩康”、 “豬三聯苗”、 “排疫肽” 、“特福” 、“沈氏蜂膠疫苗” 、“豬細小病毒”、 “禽霍亂大腸桿菌”、 “雞新城疫二聯苗”、 “法氏囊”、 “雞新城疫、” “偽狂靜”。經現場核實,涉案金額為6964元,其中違法所得為962元。
當事人周某經營獸用生物制品超出《獸藥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范圍,屬于無證經營,其行為違反了《獸用生物制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養殖戶、養殖場、動物診療機構等使用者轉手銷售獸用生物制品的,或者獸藥經營者超出《獸藥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范圍經營獸用生物制品的,屬于無證經營,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獸藥的,或者雖有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假、劣獸藥的,或者獸藥經營企業經營人用藥品的,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及生產、經營的獸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經營的獸藥(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獸藥,下同)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無法查證核實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生產獸藥,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生產設備;生產、經營假、劣獸藥,情節嚴重的,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獸藥的生產、經營活動。擅自生產強制免疫所需獸用生物制品的,按照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生產獸藥處罰。
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公安縣動物衛生監督所對當事人違法經營的獸用生物制品已依法予以沒收,并依法下達了處罰決定書。
通過這次集中整治活動,規范了我縣獸用生物制品的供應秩序,使獸藥市場得到了進一步規范和凈化,確保了我縣各規模養殖場(戶)疫苗供給渠道正規,疫苗質量安全、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