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一養魚戶為此損失約10萬元。律師認為,只要銷售者或者生產者提供的產品不符合法定或約定的質量要求,不論其有無過錯,均應承擔法律責任。
為了給魚塘殺菌消毒,江西省高安市養魚戶劉火生從南昌市一家漁藥店購買了二氧化氯消毒劑,使用后導致塘魚大量死亡。后經南昌市畜牧獸醫局查實,該漁藥為假藥。事發至今已有10個多月時間,雙方始終未能就賠償事宜達成協議。記者就此進行了調查。
養魚戶反映——投放漁藥后魚兒大量死亡
2009年年初,劉火生在高安市大城開發區承包了一塊60余畝的水面,搞起了養魚。
2009年10月初,劉火生發現塘里的魚時常浮頭,有藍藻暴發的跡象,決定給魚塘消毒殺菌,以凈化魚塘的水質。當月18日,劉火生在南昌市聯信大市場的鄒氏漁藥經營部購買了一批標稱湖北省武漢市水產動物保健廠生產的二氧化氯消毒劑。豈料,使用漁藥后,發生大面積死魚現象。
死魚情況發生后,引起了高安市工商局大城分局工作人員的關注。期間,工商人員曾多次趕赴現場拍照取證,收集相關材料,并計算受損情況。同年11月中旬,工商機關得出結論,劉火生自使用二氧化氯消毒劑后便出現死魚現象,共計死亡魚6650公斤,按照當時的市場行情計算,損失約為10.6萬元。
經銷商稱——塘魚死亡系用藥不當所致
看著這么多魚兒死亡,劉火生心痛不已,他懷疑自己購買的漁藥存在質量問題。為此,劉火生拿著工商機關開具的證明,先后多次找到鄒氏漁藥經營部負責人討要說法。但對方堅持認為,漁藥沒有質量問題,死魚是其他原因所致。
今年8月4日,鄒氏漁藥經營部負責人鄒某在接受記者電話采訪時稱,劉火生在購藥之前,她曾委派兩名技術人員前往實地查看,發現其水塘污染較重,加之當時天氣悶熱、久旱無雨,隨時有發生魚類出血病的可能。“根據當時的情況,我建議劉火生將二氧化氯粉和二氧化氯片結合使用,每天兩次,晚上再用其他的產品,但他未按此操作。”鄒某說,使用二氧化氯消毒劑后劉火生便認為魚病好了,沒有必要再用藥。但事實上,給魚塘消毒殺菌凈化水質是需要療程的。
鄒某稱,基于上述原因,加之劉火生的疏忽,才誘發魚類發生出血病缺氧死亡。事后,她第一時間聯系了廠家,但廠家遲遲沒有派人前來處理。廠家的意見是,漁藥沒有問題,二氧化氯消毒劑只是解毒和消毒的藥品,不可能引起魚類死亡。
8月9日,記者致電該漁藥的生產廠家——湖北省武漢市水產動物保健廠,發現該廠的聯系電話是空號。鄒某后來告訴記者,該廠已經因經營不善倒閉。
管理部門介入——認定經銷商所售漁藥為假藥
由于雙方始終協商不成,2009年11月10日,劉火生向南昌市工商局洪城分局申訴。接到申訴后,工商人員趕往經銷商處,對涉事剩余漁藥進行了暫扣。后經漁藥主管部門南昌市畜牧獸醫局認定,劉火生所購漁藥為假藥,責令鄒氏漁藥經營部立即停止營業,并對其進行了行政處罰。
南昌市畜牧獸醫局一位李姓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獸藥生產企業生產獸藥,應當取得管理部門核發的產品批準文號,有效期為5年。未經審查批準即生產、銷售的,按照假獸藥處理。劉火生購買的二氧化氯消毒劑的批準文號(2001)X095404是2001年的,到2006年已過期,由此認定該漁藥為假藥。
此后,南昌市畜牧獸醫局和當地工商機關多次召集劉火生與鄒氏漁藥經營部進行調解,但雙方始終談不攏,爭議的焦點就在于假漁藥是否會造成魚兒死亡。
為了證實魚兒死亡是假漁藥所致,今年年初以來,劉火生先后找了幾個漁藥鑒定部門,均被告知無法進行檢測。8月10日,江西獸藥飼料監察所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劉火生購買的漁藥執行的是2001年湖北省獸藥地方標準,現已被廢止。因此,他們現在無法對該漁藥進行檢測。
律師觀點——賣假藥不論有無過錯均擔責
江西博太律師事務所律師趙海濤認為,產品質量責任為違約責任,適用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即只要銷售者或者生產者提供的產品不符合法定或約定的質量要求,不論有無過錯,均應承擔法律責任。根據《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生產者對其產品責任實行無過錯原則,只要產品不具備使用性能,不符合法定的質量要求,就應當無條件承擔賠償責任。
趙海濤表示,處理此類糾紛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當養魚戶對漁藥的生產者、經銷商提供的產品提出不符合質量要求的主張時,法律上要求由生產者、經銷商提出反證,即提出證據證明自己對損害事實的發生沒有過錯。
對于劉火生面臨的維權困境,南昌市皆誠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翔給出了3條維權途徑。其一,以合同違約追究經銷商、生產商的違約責任;其二,以侵犯財產為由,要求經銷商、生產商賠付養殖財產損失;其三,如果經銷商累計銷售額達到了法定額度,還可依法提起刑事訴訟,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