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發布2010年第58號公告稱:自2010年8月30日起,我國將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白羽肉雞產品征收反補貼稅,期限為5年。
公告規定,凡申報進口白羽肉雞產品的進口經營單位,應當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明。如果原產地為美國的,還需提供原生產廠商發票。對于申報進口白羽肉雞產品時不能提供原產地證明,且經查驗也無法確定貨物的原產地不是美國的,海關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補貼稅稅率征收反補貼稅;對于能夠確定貨物的原產地是美國,但進口經營單位不能提供原生產廠商發票,且通過其他合法、有效的單證也無法確定原生產廠商的,海關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應國家中的其他公司適用的反補貼稅稅率征收反補貼稅。
對于有關加工貿易保稅進口原產于美國的進口白羽肉雞產品征收反補貼稅等方面的問題,海關按照海關總署令第111號和海關總署公告2001年第9號中對反傾銷措施的相關規定比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