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動物防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10年11月25日經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并于同日由省人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9號公告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是我省首部動物防疫地方性法規。《條例》的頒布實施將對推進我省動物防疫工作依法管理,保障我省畜牧業健康發展,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有著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條例》共九章七十條,分別為總則、動物疫病的預防、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動物疫病的可追溯管理、動物和動物產品調運的防疫監督、病死動物和病死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動物防疫組織領導、體系建設、經費保障以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活動和相關工作環節的監督管理職責。
《條例》根據上位法規定,結合我省動物防疫工作實際以及具體實踐,完善、創新了動物防疫相關法律制度,體現了地方立法的補充性、針對性與創新性。
一是在動物疫病的預防方面,確立了動物強制免疫病種的免疫密度和免疫質量評估制度,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控合作機制,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等場所在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前的意見征詢制度,犬類等動物進行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種制度,并細化了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診療機構以及鄉村獸醫服務人員等有關管理相對人的義務。
二是在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方面,根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管理的實際需要,進一步明確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應急指揮和應急處理工作職責,明確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應急處理預備人員,明確了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訂應急工作方案,確定應急預備人員的要求。
三是在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方面,明確了指定獸醫專業人員協助官方獸醫實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應當符合省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承擔;明確了管理相對人在動物檢疫申報的義務,動物屠宰加工廠(場)配合做好動物檢疫工作的義務;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禁止簽發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情形。
四是在動物疫病的可追溯管理方面,明確了從事動物和動物產品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工商登記、按規定建立臺賬等義務;對經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到達目的地后,在城市、縣內分銷以及跨城市、縣分銷的具體要求進行了規定。
五是在動物和動物產品調運的防疫監督方面,明確了對動物疫病實行區域化管理,逐步建立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或者無規定動物疫病生物安全隔離區是我省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方向,確立了動物防疫風險評估制度,明確了風險管理的具體措施,規定了從省外調入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須經調入前備案、指定通道進入省內并接受省際公路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報驗,經公路、鐵路、水路、航空從省外調入動物、動物產品的或者跨縣(市)引進動物用于飼養的,應當在到達目的地后二十四小時內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的制度。
六是在病死動物和病死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方面,明確了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病死動物和病死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落實運營經費,制定管理辦法,建立監管工作責任制度、重點場所巡查制度和舉報獎勵制度以及加強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等職責;明確了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廠(場)、專門經營動物的集貿市場等單位應當具備規定要求的病死動物和病死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及其無害化處理職責;對違法棄置在江河、湖泊、水庫等場所的病死動物和病死動物產品,由負責水域環境衛生的管理部門組織打撈,對違法棄置在其他公共場所的病死動物和病死動物產品,由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清理等職責;明確了環境保護、獸醫、市容環境衛生、商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病死動物和病死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的規定;以及鼓勵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參加政策性農業保險,建立憑無害化處理憑據方可理賠的制度,促進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