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動物衛生和動物性食品安全問題已突破了傳統意義上行業經濟領域,成為影響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當前動物疫病防控中最為突出的問題是病死動物尸體無法進行集中處置和無害化處理,進而影響了畜牧業的可持續發展,引起了一系列公共衛生問題。
存在的問題
- 直接造成了環境污染。病死動物大多數發生于廣大農村或動物養殖場,基本上都以土埋方式進行處理。但也有一部分養殖戶缺乏法律意識,將動物尸體直接拋尸野外或對外銷售、食用,即使做到深埋處理,也不符合無害化處理規定。不僅造成了環境污染,也給動物疫病傳播擴散留下了隱患。
- 嚴重威脅著人類身體健康。一些屠宰場或屠工、屠商為了自身經濟利益和逃避病死動物的無害化處理,甚至暗地將病死動物屠宰上市或以低價出售給非法商販,對公共衛生造成嚴重危害。
- 病死動物不能及時處置,引起重大動物疫病的發生與傳播。由于動物疫病的發生,對畜產品的生產與貿易產生毀滅性影響,進而對社會生活、經濟秩序以致政治局勢都會產生嚴重沖擊。
- 養殖戶處置病死動物的法律意識淡薄。部分養殖戶在動物病死后不按規定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不按規定處置病死動物,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也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監督。
- 處置病死動物不規范。 動物病死后,養殖戶由于不按規定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動物監督機構也無法對病死動物的處置實施監督。養殖戶缺乏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常識,在處理過程中出現掩埋不深、消毒不嚴、處理不徹底等問題。
- 處理病死動物成本偏高。病死動物大多數是以土埋的方式進行處理。由于病死動物作無害化處理成本較高,所以導致養殖戶在動物病死后不愿意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和主動作無害化處理,甚至逃避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管,同時,基層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苦于無經費支撐,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工作也無法長期堅持。
對策建議
- 加強對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的法律法規宣傳教育。 認真搞好《動物防疫法》、《病死及死因不明動物處置辦法》、《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16548-2006》、《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養殖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按程序規范處理病死動物尸體。同時,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隨意處置、出售、加工和食用病死動物的危害性,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防疫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 加大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力度,建立長效監管機制。充分發揮村級動物防疫員的作用,長期對其所轄范圍實施監管,對亂丟、亂拋病死動物的行為要堅決予以打擊,按《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對亂丟、亂拋、隨意處置、經營加工病死動物的養殖戶或從業人員進行嚴肅處理,對情節特別嚴重的要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責任,基層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村級防疫員要切實加大監管力度,要定期進行巡查,建立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鼓勵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對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的監督。
- 規范病死動物尸體無害化處理工作程序。 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是一個技術性非常強的工作,要嚴格執行農業部《病死及死因不明動物處置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16548-2006》、國家環保總局《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的相關規定。動物病死后,養殖戶應當立即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并做好臨時看管工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派出具有資質的獸醫技術人員到現場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上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
- 落實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所需費用,保障此項工作正常運行。 動物無害化處理是一個長期性的工作,所需費用如果全部由養殖戶承擔,此項工作有可能不能正常實施, 動物無害化處理將不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正常實施。因此,各級政府應將此項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從而有利于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工作順利開展,保證畜牧業健康發展,更好地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環境衛生,還農村地區一片潔凈的環境。
- 落實病死動物尸體“四不一處置”原則。即對病死動物尸體一不宰殺、二不銷售、三不食用、四不運輸,并將病死動物尸體進行無害化處置。
- 加強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培訓。一是要加強對養殖從業人員的培訓,二是要加強對獸醫從業人員的培訓,三是要加強對動物衛生執法人員的培訓,四是要加強對畜產品經營從業人員的培訓,五是要加強對屠宰從業人員的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