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防治畜禽養殖污染,加強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運行和管理,促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我市制定并施行《杭州市畜禽養殖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運行管理辦法(試行)》。
對畜禽養殖過程中排放的糞尿、廢渣、污水、惡臭氣體以及畜禽尸體等對環境產生危害的物質進行防治、利用的設備和建筑物,均在污染治理設施范圍內。
對新建、改建、擴建的集約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按管理級別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按規定辦理環保許可審批手續。集約化養殖場和養殖小區的污染防治設施,應由有資質的單位設計施工,與主體工程實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每個畜禽養殖場只能設置1個符合環保要求的標準化排污口,并及時排除污染防治設施存在的安全隱患,在危險處設置警示牌。
畜禽養殖經營者要在養殖場和污染防治設施設計建設過程中樹立循環利用的理念,采用清潔生產工藝,因地制宜地采取機械、物理、生物、生態等方式,減少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確保污染防治設施的處理能力與飼養規模相適應。
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過驗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后要做好定期檢修維護工作,確保設施完好和正常使用,嚴防因設施破損導致污染物滲漏、流失、遺撒等造成環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