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動物防疫條例》(簡稱《條例》)經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是我省新制訂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規,標志著我省動物防疫工作的法制化管理邁上了一個新的臺階。《條例》的施行對保障我省畜牧業健康發展,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具有現實意義。
《條例》共9章70條,包括總則、動物疫病的預防、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動物疫病的可追溯管理、動物和動物產品調運的防疫監督、病死動物和病死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法律責任和附則。《條例》既遵循國家上位法,又體現浙江特色,內容豐富,涵蓋面廣。
一明確了各級政府在動物防疫工作中的職責。《條例》突出了各級政府對動物防疫工作負總責的要求。建立動物疫病防控責任制度,完善加強動物防疫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動物衛生監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鄉鎮動物疫病公共服務機構等隊伍體系建設。組織做好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
二完善了動物防疫工作的財政保障機制。《條例》體現了“公共防疫”由“公共財政”依法保障的要求,進一步細化了動物防疫工作的財政保障要求。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將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檢疫、監督管理和動物防疫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動物防疫知識培訓等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對按照規定在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過程中強制撲殺的動物、銷毀的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以及因依法實施強制免疫造成動物應激死亡的,予以補償;對建立健全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物資儲備經費、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定獸醫專業人員協助官方獸醫實施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經費、公路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經費以及鼓勵動物飼養單位和個人參加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補助等方面,財政應當提供經費保障。特別是規定了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建設病死動物和病死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并落實運營經費。
三創新了動物防疫監管制度。《條例》根據我省實際,實行了創制性立法工作。規定了動物強制免疫病種的免疫密度和免疫質量評估、犬類等動物進行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種等制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建立應急管理等制度、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定獸醫專業人員協助官方獸醫實施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制度、管理相對人動物檢疫申報制度、動物疫病的可追溯管理制度、動物和動物產品調運的防疫監督制度、病死動物和病死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制度等。這些制度的確立,為構建具有浙江特色的動物防疫工作長效機制,破解動物防疫工作的難題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強化了管理相對人義務。《條例》在多處進一步明確了動物飼養者、動物屠宰場所、動物及動物產品經營者、動物診療機構等各類動物防疫活動管理相對人的各類動物防疫義務,并創設了12項法律責任。體現了生產經營者對動物及其產品的防疫負直接責任的要求,強化了生產經營主體的防疫責任,有利于構建群防群控的動物防疫工作格局。
2月21日,省人大法委、省人大農委、省農業廳聯合召開《條例》宣傳貫徹暨動物疫病科學防治推進年啟動大會。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程渭山、省政府副秘書長陳龍出席會議并講話。省農業廳副廳長趙興泉就農業部門貫徹《浙江省動物防疫條例》啟動動物疫病科學防控推進年作了動員部署。省級有關部門負責人及各市、縣(市、區)畜牧獸醫局局長參加了啟動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