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擬出新規:水產養殖違規用藥最高罰2萬
水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備受廣大市民關注,在近日提交云南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云南省漁業條例(草案)》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水產養殖者使用國家禁用的漁用藥品、化合物、生物制劑,將原料藥直接用于水產養殖,以及未及時合理處置被污染或者含病原體的水體和病死養殖生物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省農業廳廳長張玉明介紹說,近幾年來,一些地方水域環境污染嚴重,水生動物的檢疫工作滯后,加之在水產品生產、加工、儲存、運輸和銷售過程中,使用禁用或者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漁用藥品、飼料等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導致水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形勢嚴峻。《條例(草案)》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漁用飼料、藥品管理,不符合水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水產品不得銷售。養殖者使用違禁藥物生產的水產品要在漁業部門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處理費用由養殖者承擔。同時規定擅自從境外引進水產苗種、親體及其他水生生物物種的,除沒收非法引進的水產苗種和違法所得外,還將處5萬元以下罰款。
云南省魚類資源豐富,特有品種達290多個,占全省總種數的67%,但由于其生存環境日益惡化,很多寶貴的特有物種瀕臨滅絕。更由于近年來江河誰能資源的開發力度加大,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魚類洄游通道和魚類賴以生存的環境,越來越多的魚類品種瀕臨滅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