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畜禽養殖管理辦法》新辦法在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畜禽養殖者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安全使用規范,科學、合理使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禁止使用假、劣獸藥和國家明令禁止的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以及其他投入品。”同時,在第二十九條中對建立養殖檔案制度作出規定,要求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立養殖檔案,載明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的名稱、來源、規格、批號、批準文號,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等事項,嚴格對投入品使用管理。
山東省將確立畜禽養殖布局規劃制度,劃分了禁止養殖區、控制養殖區和適合養殖區。規定禁止養殖區內不得新建畜禽養殖場(小區),已建成的按照有關規定限期關閉或者搬遷;控制養殖區嚴格控制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數量和規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養殖場(小區);對適合養殖區內興建畜禽養殖場(小區)的選址和必備條件等進行了明確。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選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符合城鄉規劃,地勢、水源、土壤、空氣符合相關標準,距村莊、居民區、公共場所、交通干線1000米以上;建在地勢平坦干燥、背風向陽,居民聚集區的下風向,未被污染、無疫病的區域;距離其他畜禽養殖場或者養殖小區1000米以上;距離屠宰場、畜產品加工廠、畜禽交易市場、垃圾及污水處理場所等區域1500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