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動衛監〔2011〕27號
各州、地、市、縣動物衛生監督所:
為促進我省規模養殖場(小區)規范化管理,提高防疫條件和水平,根據《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部2011年農業部獸醫工作要點>的通知》(農辦醫〔2011〕2號)、《省農牧廳關于印發2011年獸醫工作要點的通知》(青農醫〔2011〕55號)、省農牧廳關于加強規模養殖場(小區)動物防疫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有關組織開展防疫能力提升年活動的安排部署,決定在全省范圍內組織開展動物規模養殖場(小區)防疫條件審查專項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目標任務
通過全面對動物規模養殖場(小區)防疫條件審查工作,進一步規范規模養殖場(小區)的監管工作,著重建立健全防疫日常管理制度,確保其生產、經營動物符合防疫和衛生要求,提高防范動物疫病的整體水平。
二、行動依據
一農業部令2010年第7號《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農業部《關于印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樣式及填寫規范的通知》(農醫發[2010]26號);
三省農牧廳《關于印發青海省規模養殖場(小區)動物防疫管理辦法》的通知(青農醫[2010]557號)。
三、行動內容
一宣傳培訓,摸底普查。各地要根據《辦法》要求制定具體的宣傳培訓方案,采取培訓班、研討會、專題講座等形式,利用新聞媒介及發放宣傳單、懸掛標語等形式,大力開展圍繞貫徹《辦法》的宣傳活動,使相關工作人員以及管理相對人盡快準確理解《辦法》的實質和內涵,準確把握《辦法》的規定,提高全社會對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工作的認識,營造良好的外部氛圍。同時,各地要盡快對轄區內規模養殖場(小區)進行登記造冊,規模養殖場(小區)要按照奶牛存欄在50頭以上,能繁母豬存欄35頭或年出欄生豬500頭以上,雞存欄10000羽以上,能繁母牛100頭或年出欄牛500頭以上,能繁母羊200只或年出欄羊1000只以上的飼養規模把握,開展自查自糾活動。
二示范引導,全面推行。依照《辦法》對規模養殖場(小區)的動物防疫條件要求,以縣為單位建立示范養殖場(示范小區),監督并指導各場(小區)完善布局,健全防疫制度,建設消毒池、圍墻、生產區和生活區隔離設施等硬件設施,配備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污水處理設施設備。對新建場要嚴格審查和管理,對不符合《辦法》要求的老場(廠)加強整改措施,對無條件整改的,應當要求其逐步退出生產經營市場,改作他用。
三規范行為,嚴格程序。嚴格按照《辦法》對規模養殖場(小區)的動物防疫條件要求和審核發證管理權限,遵循公開、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規范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行為,嚴格審查程序,按規定時限完成申報材料和現場審查,對審查合格的及時頒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審查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堅決杜絕審查過程中的各種違規違紀行為,嚴禁對不符合條件的場所發證。規范填寫《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做好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編號、發放、使用的電子記錄及紙質檔案。
四強化督查,鞏固成效。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嚴格依法行政,按照《辦法》規定對已經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規模養殖場(小區),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特別是督促建立健全日常監管制度,并落實各項制度和措施。
四、時間安排
一摸底普查階段(4月10日至20日)。各地對《辦法》規定需要發放《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規模養殖場(小區)進行宣傳和普查登記,對提出申請的場(小區)進行進行分類梳理、造冊登記、建立檔案。
二示范推進階段(4月21日至5月10日)。每州(地、市)確定2個符合《辦法》規定動物防疫條件的養殖場(小區),作為本地區專項行動示范場(區)。全面對轄區內提出申請的養殖場(小區)按程序進行申報材料審查、現場審核、編號發證等工作。現場審核可按附件《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防疫條件評審準則》的要對,選址、布局、設施、人員、制度等方面逐一進行檢查,查找問題,對不符合條件的要明確整改措施,并做好工作總結。
三檢查驗收階段(5月11日至6月30日)。省動物衛生監督所將于5月下旬組織有關專家和執法人員進行統一培訓后,分組對各地上報的養殖場(小區)進行防疫條件審查工作的評價和檢查。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充分認識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視此次專項行動,一要加強領導,落實責任。要加強對防疫條件審查工作的領導,明確專人負責,將工作責任落實到部門、工作任務細化到個人。二要精心組織,摸清家底。要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協同作戰,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摸底普查工作,對轄區內規模養殖場(小區)要逐一進行登記造冊。三要統一標準,規范行為。要嚴格按照《辦法》、農業部和省里有關要求,做到標準統
一、程序合法、發證規范、編碼準確。四要全面推進,序時完成。扎實做好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工作是今年的重點工作之一,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狠抓各項措施的落實,全面推進,確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
請州(地、市)于5月11日前將《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工作人員表》及《規模養殖場(小區)動物防疫條件普查登記匯總表》報送省動物衛生監督所。
聯系人:葉成紅 聯系電話:0971-7129718
電子郵箱:E-mail:ych08@sina.com。
附件:1.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防疫條件評審準則;附件1.doc
2.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工作人員表;附件2.doc
3、規模飼養場(小區)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普查登記匯總表。附件3.doc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