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畜牧獸醫(農業)局(委)、楊凌示范區農業局,省動物衛生監督所:
近期,中央電視臺新聞頻道專題報道了《“健美豬”真相》,反映出牲畜耳標在管理和使用上還存在一些問題,動物標識及疫病可追溯體系(以下簡稱“追溯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1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11]12號)對推進追溯體系建設的要求,農業部印發了《關于開展動物標識及疫病可追溯體系建設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農醫發[2011]8號),決定從2011年4月18日起,在全國開展追溯體系建設專項整治工作。為了認真組織做好我省追溯體系建設專項整治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厲打擊牲畜耳標管理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
《畜牧法》、《動物防疫法》和《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以及農業部近年來發布的一系列有關文件對牲畜耳標生產、管理、佩戴、監督等都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健美豬”真相》反映出我國一些地方還存在調運無耳標生豬、經紀人花錢買耳標、產地檢疫、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和屠宰場等環節不嚴格查驗耳標等違法違規現象。這些問題,也應引起我省各級畜牧獸醫部門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高度重視,深刻認識這類問題的嚴重性,省動物衛生監督所和各市縣畜牧獸醫部門要組織相關耳標的管理和使用單位,認真梳理省、市、縣三級牲畜耳標簽收、入庫、發放、領用登記管理制度,落實責任人和責任制度。對在牲畜耳標監管工作中有失職瀆職行為的監督執法人員和其他有關責任人,要依照相關法律和農業部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農業部對牲畜耳標各環節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大監督執法力度,嚴肅查處養殖、運輸、銷售、屠宰等環節存在的出欄牲畜不佩戴耳標,產地檢疫、屠宰檢疫和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不查驗耳標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對倒賣、偽造、變造耳標的,要依法嚴厲打擊。對在產地檢疫環節發現未佩戴耳標的牲畜,不得出具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對在屠宰場和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發現未佩戴耳標的牲畜,按《畜牧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進行處理。同時,要規范耳標申報,使用管理,杜絕浪費現象發生,一旦發生,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我局將結合春季防疫檢查考核,對各市區動物標識及疫病可追溯體系建設專項整治進行檢查。
二、切實加強耳標等追溯設施采購供應和質量監督管理。
《“健美豬”真相》暴露出目前牲畜耳標管理工作中存在不容忽視的問題,農業部去年組織開展的全國牲畜耳標質量檢測結果也反映出一些耳標企業生產的牲畜耳標還存在較為嚴重的質量問題。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牲畜耳標管理等工作,省動物衛生監督所和各市區要進一步加強對我省牲畜耳標采購佩戴、移動智能識讀器采購使用、業務信息數據上傳以及耳標生產企業產品質量等方面的情況匯總,認真分析當前牲畜耳標管理和追溯體系建設中存在的不足和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為進一步規范牲畜二維碼耳標管理工作,從2011年4月18日起,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追溯體系中央數據中心暫停牲畜二維碼生產專用號碼生成工作,具體恢復時間農業部另行通知。
三、全面總結完善追溯體系建設工作。
各市要認真對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農業部追溯體系建設有關規定,特別要結合《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動物標識及疫病可追溯體系建設工作的意見》(農醫發[2010]5號)和我局《關于提高牲畜二維碼耳標佩戴率工作的通知》(陜牧發[2010]59號)的要求,對各市追溯體系建設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全面梳理和總結,認真分析在追溯體系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對下一步更好地推進我省及全省追溯體系建設提出具體意見和建議。省動物衛生監督所要按照農業部要求,認真總結我省追溯體系建設在組織管理(包括具體承擔機構及職責劃分等)、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投入、牲畜耳標和移動智能識讀器等相關設備招標采購和使用、牲畜耳標發放佩戴管理制度建立、業務信息數據上傳、養殖檔案建立等方面的情況,以及目前追溯體系實際運行情況、所發揮的作用和存在的不足。有關數據填報內容和要求見附件。
各市畜牧獸醫部門以及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此次追溯體系建設專項整治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深入調查研究,全面總結經驗,認真查找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和措施。請各市區于5月10日前將總結材料傳真(同時報電子版)至我局,同時抄送省動物衛生監督所,以便及時報告農業部。
省畜牧獸醫局
聯系人:趙永攀
電 話:029-87335754 傳 真:029-87320374
電子郵箱:sxdwfy@163.com
省動物衛生監督所
聯系人:代德華
電 話:029-86279214 傳 真:029-86279214
電子郵箱:fyjd@shxahi.org.cn
附件:動物標識及疫病可追溯體系建設投入情況統計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