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山東省政府辦公廳公布了經省政府第105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的《山東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山東省生豬屠宰企業的選址、加工、流通以及質量追溯等與市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生豬生產環節,將有法可依。同時對于違法經營的個人和企業,即將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管理辦法,也做出了明確的處罰ADV_CONTENT規定。
《辦法》共分7章46條,其中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宰場點的選址,應遠離醫院、幼兒園、學校、敬老院、社會福利機構、居民集中住宅區以及畜禽養殖場等場所,同時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等法定保護區域內設置。
值得注意的是,該《辦法》特別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質量追溯制度,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生豬來源、屠宰與檢驗信息以及生豬產品流向等,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同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缺陷生豬產品召回制度。發現其生產的生豬產品不安全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生豬產品,并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該《辦法》同時做出了嚴厲的處罰措施。其中,對違法者的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取締;對于違法所得,處以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并處最高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最高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