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生豬屠宰管理規定》下月起實施
本報訊 (記者黃國金)昨日,記者從江門市農業部門獲悉,農業部門正與經貿等部門協商屠宰場管理事宜。《廣東省生豬屠宰管理規定》(下稱《規定》)在10月1日正式實施后,江門轄區的生豬屠宰場將逐漸全面實現企業自檢制度,違反《規定》的屠宰場將被處以最高3萬元的罰款,而造成后果的屠宰場將取消其生豬屠宰廠(場)資格。
根據《規定》要求,廣東省實行的是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豬屠宰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行業的監督與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生豬及生豬產品的檢疫。
此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豬屠宰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豬和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網絡溯源體系,提高生豬產品安全監管水平。同時建立舉報制度,接受質量安全問題的舉報,并及時予以處理。
據江門市農業部門有關負責人介紹,在屠宰生豬前,屠宰場應當查驗生豬產地檢疫證明、畜禽標識、生豬無違禁藥物承諾書和運載工具消毒證明以及對生豬違禁藥物進行自檢,同時做好記錄,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未按照規定進行違禁藥物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其生豬屠宰廠(場)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