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飼料生產經營環節,添加、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藥物和物質的,沒收違禁物質和藥品,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在獸藥生產經營環節,對向飼料企業銷售“瘦肉精”的獸藥企業或個人,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在畜禽養殖環節,于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添加“瘦肉精”等禁用藥物和物質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在畜禽屠宰環節,屠宰企業收購飼喂“瘦肉精”等禁用藥物和物質動物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在生鮮乳收購環節,生鮮乳收購者在生鮮乳收購過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吊銷許可證照。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均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