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法制辦對外公布了《江西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即日起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該《辦法》提出擬建立生豬產品質量追溯制度和缺陷生豬產品召回制度。同時,對于生產注水豬肉行為,最高擬罰2萬元。
小型屠宰場有區域限制
該《辦法》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政府應將獲批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
設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屠宰間;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有經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以及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有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等。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在異地設立分廠(場)。
申請設立小型生豬屠宰場點,還應當包括擬供應市場的區域范圍,否則擬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發現“問題豬肉”及時召回
該《辦法》規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必須在生豬定點屠宰現場對屠宰的生豬進行集中同步檢疫,未經檢疫或者經檢疫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不得出廠(場)、點。還應當對定點屠宰的生豬進行瘦肉精等禁用藥物檢驗。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應當建立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對檢疫、檢驗發現的病害生豬以及生豬產品,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江西省還決定建立生豬產品質量追溯制度,如實記錄生豬進廠(場)和場點的時間、數量、產地、屠宰與檢疫、檢驗信息及生豬產品出廠(場)和場點的時間、品種、數量、流向。建立缺陷生豬產品召回制度,一旦發現生豬產品不安全時,屠宰點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產品,并對召回的產品采取無害化處理。
豬肉注水最高擬罰2萬
《辦法》提出,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不得拒絕為生豬飼養戶提供屠宰服務。否則,將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擬被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活動:對生豬以及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屠宰未經檢疫或者經檢疫不合格的生豬;屠宰病害及死因不明生豬等。一旦出現生產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豬肉,將被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的,將被取消其屠宰點資格。
江西省還提出,任何單位、個人對違反生豬屠宰管理的行為有權舉報,對舉報生豬定點屠宰違法行為有功的人員,給予表彰、獎勵。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公安、工商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