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農業部令[2010]3號)規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所有獸藥經營企業均應達到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獸藥GSP)的要求。為確保獸藥GSP順利實施,進一步規范獸藥經營秩序,我部決定在全國開展獸藥經營清理和規范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3月1日起,凡未通過獸藥GSP檢查驗收并未依法申領獸藥經營許可證的獸藥經營企業,不得從事獸藥經營活動。
二、2012年3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獸藥經營清理和規范行動,對未達到獸藥GSP要求的獸藥經營企業實施清理,進一步規范依法取得獸藥經營許可證的獸藥GSP經營企業的經營行為。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獸醫主管部門盡快制定本轄區行動方案,并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確定清理和規范行動周期,但截止時間不得超過7月30日。
三、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獸醫主管部門按照行動要求,及時組織力量,根據《獸藥管理條例》和《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農業部令[2010]3號)有關規定,責令轄區內未達到獸藥GSP要求的獸藥經營企業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注銷獸藥經營許可證,并及時向本轄區工商管理部門通報獸藥經營許可證注銷信息。
四、清理和規范工作應與對獸藥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相結合。對轄區內依法取得獸藥經營許可證的獸藥GSP經營企業,各地獸醫部門要開展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其經營行為。重點對制售假劣獸藥、超范圍經營獸藥及未按規定實施獸藥GSP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的獸藥經營企業,依法嚴肅處理。
五、各地獸醫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獸藥經營清理和規范工作。切實加強領導,按照統一部署、分工負責、密切配合的原則,明確工作目標和責任,抓好工作落實,確保獸藥GSP實施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