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發揮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使用效益,充分調動地方發展生豬生產的積極性,財政部對《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辦法》重新作出修訂。
辦法規定,財政部根據每年地方報送數據確定生豬調出大縣,按生豬調出量、出欄量和存欄量及所占權重分別為50%、25%、25%的因素計算,將切塊后的90%獎勵資金直接分配到縣。對達不到規定標準,但對區域內的生豬生產和豬肉供應起著重大影響作用的縣,如36個大中城市周邊的產豬大縣,可以納入獎勵范圍。為更大調動生豬非主產省及西部省區發展生豬生產能力,綜合考慮各省縣級區劃數和上年生豬調出大縣個數等因素,財政部對年度獎勵資金總規模的10%切塊給地方,由地方自主安排到對本省生豬生產和豬肉供應起重要作用的大縣。地方自主安排大縣時,要制定公開、明確的入圍和獎勵標準。原則上,縣的生豬年均出欄量、調出量等指標應不低于一定標準,且每個縣的獎勵資金不少于100萬元,避免資金分散,影響政策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