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修改體現了3個原則:一是增設了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二是以保證飼料安全為重點,實行飼料生產、經營和使用全程管理,增加了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使用管理制度、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制度;三是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相銜接,進一步制定和完善了法律責任制度。
加大自配飼料管理力度
新條例規定,飼料經銷商將不能為養殖戶加工配制飼料,也不允許拆封分開賣散裝飼料。此外,養殖戶自行配制的飼料也不能對外出售。這是新條例中較為引人關注的一條。
記者了解到,為進一步規范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安全使用,防止非法添加,保障動物產品質量安全,新條例特別加強了對自配飼料的管理,規定養殖者使用自行配制飼料的,應當遵守自行配制飼料使用規范,并不得對外提供。這一條例將迫使以打料、拌料為主營業務的小型飼料經銷店轉型,不具備資質的經銷商將轉做全價料。
另外,新條例還增加了產品追溯制度。經營者應當建立產品購銷臺賬,如實記錄購銷產品的名稱、許可證明文件編號、規格、數量、保質期、購銷時間等,購銷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加大違規企業處罰力度
北京一家飼料企業的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新條例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企業的產品安全,企業生產硬件、軟件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規定,勢必會淘汰一批不合格企業。“新條例對飼料添加劑的最大用量作出規定,如果有企業違規大劑量使用添加劑,將會受到有關方面的嚴厲懲處。”這位企業負責人說。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過去的條例對飼料企業的約束力不是很強,但是新條例加大了處罰力度。如新條例規定,違法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的,最高可處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將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生產企業負責人10年內不得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違法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最高可處貨值金額5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使用農業部公布禁用的物質以及對人體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其他物質養殖動物的,最高可處10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業內人士表示,加大處罰力度提高了對違規企業的威懾力,有利于整個行業健康穩健的發展。
新條例的另一個亮點就是,建立了生產經營者的質量安全信用制度。按照新條例,農業部和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公布監督抽查結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記錄的生產經營者名單。
業內人士告訴記者,新條例不僅加大了對違規企業的處罰力度,同時也增加了飼料管理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按照規定,相關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也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業內人士表示,“進一步明確政府及飼料管理部門的監管職責,完善責任機制,對于保證飼料質量安全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