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正式實施,新修改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建立了生產經營者的質量安全信用制度,規定農業部和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公布監督抽查結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記錄的生產經營者名單。
條例增加了生產企業采購原料的查驗和記錄制度。規定: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對采購的原料進行查驗或者檢驗,并如實記錄原料的名稱、產地、數量、保質期、許可證明文件編號等。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完善了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制度。規定:飼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實施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建立監督管理檔案。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規定:違法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的,最高可處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生產企業負責人10年內不得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違法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最高可處貨值金額5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使用農業部公布禁用的物質以及對人體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其他物質養殖動物的,最高可處10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