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農業部網站公布了《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和《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三部大法。與征求意見稿相比,相關內容沒有太大改變,但新法施行時間由5月1日更改為7月1日,相應舊法將同時廢止。三部新法對多個飼料行業的常見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共六章26條。其中明確規定生產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應當依法取得生產許可證。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由農業部核發;單一飼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和精料補充料生產許可證由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核發。
《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共24條,其中細化了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評審的程序和規則,規定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的評審采取評審會議的形式;參加評審的專家應當依法履行職責,與研制者、生產企業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評審過程中,農業部可以組織對申請人的試驗或生產條件進行現場核查,或者對試驗數據進行核查或驗證。
值得注意的是,《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內容改動較大,新增了對定制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該辦法共20條,規定每個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在生產前均應當取得相應的批準文號;企業分支機構生產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應當獨立取得產品批準文號;企業取得產品批準文號后,產品質量標準中技術指標改變的,或者產品名稱改變的應當重新辦理產品批準文號。其中該法第四條明確規定,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為其他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生產定制產品的,定制產品可以不辦理產品批準文號,但必須標明“定制產品”字樣和定制企業的名稱等內容,并且規定定制產品僅限于定制企業自用不得外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