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站一向是以執法機構的形象出現在人們面前,然而今年年初廣東珠三角某市的獸醫站竟然因為執法資格問題坐上被告席。理由竟然是根據《動物防疫法》,鄉鎮獸醫站的執法人員不是官方獸醫,不具備執法資格,原本正常的檢疫工作變成了違規執法。
廣東省農業廳副廳長鄭惠典在今年3月7日省畜牧獸醫工作會議的講話中也提到解決獸醫站執法資格的問題。他在講話中要求,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農牧部門盡快向當地政府匯報,積極與當地機構、編制部門研究,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省委省政府和農業部要求,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和本轄區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工作的需要,在鄉鎮或區域設立縣級動物衛生監督分所,作為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派出機構,妥善解決原鄉鎮獸醫站動物衛生監督人員的官方獸醫身份和執法資格問題。
獸醫站的執法資格似乎成為了一大問題。據了解,被告的獸醫站是在例行的動物檢疫中,檢驗出某養殖戶運出的一批生豬使用了違禁藥品,于是對其進行了銷毀處理。不料過了一段時間,該養殖戶竟以前文所述的理由將獸醫站告上了法庭,而法院最終按照法律條文規定判獸醫站敗訴。
問題的關鍵點在于現行《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條。該條文規定,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具體實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鄉鎮獸醫站不屬于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鄉鎮獸醫站在編在崗的原來從事動物衛生監督執法人員不能確認為官方獸醫,失去執法資格,不能再從事動物檢疫、防疫監督和違禁藥物監管等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工作。
這一離奇案件的發生也把一個嚴重的問題擺上臺面:原本的獸醫站體制與現行的《動物防疫法》發生了沖突。用當事獸醫站負責人的話說,“現在我們工作都感覺不知所措,這個產地檢疫證明的字誰也不敢簽。不出事還好,一旦出事,誰簽字誰就得背黑鍋。”
當體制與現行法規沖突的時候,體制改革就很有必要了。政府并非沒有考慮這個問題,農業部在2011年12月1日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動物衛生監督工作的意見》,要求“在鄉鎮或區域設立動物衛生監督分所作為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派出機構”。
從理論上說,所有鄉鎮獸醫站大可搖身一變成為動物衛生監督分所,這樣就重新獲得了執法資格,工作起來也名正言順。但在現實中,鄉鎮獸醫站改名恐怕不是換個牌子那么簡單。
江門市畜牧獸醫局副局長許均喜指出,目前鄉鎮獸醫站和動物衛生監督所是兩個不同性質的單位,兩者之間的切換不可能隨心所欲。鄉鎮獸醫站目前屬于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它的編制由廣東省批準。而目前動物衛生監督所最低只設到縣一級,而且動物衛生監督所屬于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全部是公務員編制。許均喜指出,如果要將鄉鎮獸醫站工作人員全部轉入動物衛生監督所編制,必須有當地政府和編制部門出具意見,再向上級政府提出申請。而且每年的公務員編制總數國家都控制得非常嚴,畜牧部門一下子增加這么多編制給原本獸醫站的工作人員幾乎不可能。
據不完全統計,全省目前僅有不到40個縣完成了鄉鎮獸醫站改為動物衛生監督分所的工作。東莞市在全省率先實現了所有鄉鎮獸醫站改為動物衛生監督分所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