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備從事動物顱腔、胸腔和腹腔手術能力不得使用“動物醫院”名稱
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獲悉,為加強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規范動物診療行為,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從今年6月1日起,我區進一步規范動物診療機構管理工作,嚴格執行《動物診療許可證》核發標準,做好《動物診療許可證》核發工作,加強對動物診療機構的監管,凡從事動物疾病預防、診斷、治療和動物絕育手術等經營性活動的機構,均應依法申請辦理《動物診療許可證》;動物診療機構應當使用規范的名稱,不具備從事動物顱腔、胸腔和腹腔手術能力的,不得使用“動物醫院”的名稱,動物診療機構名稱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預先核準。
動物診療機構是提供獸醫社會化服務的主要載體,是動物疫病防控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此,我區從今年6月1日起規定,申請開辦動物診療機構的,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農業部《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動物醫院的場所使用面積不低于100平方米;動物診所的場所使用面積不低于30平方米;兼營寵物用品、寵物食品、寵物美容等項目的,使用面積不低于40平方米,兼營區域與動物診療區域應當分別獨立設置。動物診療場所選址距離畜禽養殖場、屠宰加工場、動物交易場所不得少于200米,且動物診療場所設有獨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設在居民住宅樓內或者院內,不得與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戶共用通道;動物診療場所要具有診斷、手術、消毒、冷藏、常規化驗、污水處理等設施設備(動物醫院還應具有手術臺、X光機或者B超等器械設備),具有完善的診療服務、疫情報告、衛生消毒、獸藥處方、藥物和無害化處理等管理制度。動物醫院應具有3名以上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動物診所應具有1名以上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此外,對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擅自營業、超出動物診療許可核定范圍從事診療活動、不規范使用獸藥等違法行為將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