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獸藥最初由衛生部門管理。1978年,農林、化工、商業和衛生四部發出聯合通知,明確了獸藥藥政由農業部門負責管理。隨后農業部在畜牧獸醫司設立了獸藥管理機構,使我國的獸藥實現了歸口統一管理。1980年國務院批轉了《獸藥管理暫行條例》,1987年5月21日國務院又頒布了《獸藥管理條例》,進一步明確了獸藥管理的職責和范圍,從此,我國的獸藥管理工作逐步納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軌道。
《獸藥管理條例》中規定:國務院農牧行政管理機關(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主管全國獸藥管理工作,縣以上農牧行政管理機關主管所轄地區獸藥管理工作。
獸藥管理的依據是:《獸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及國家陸續發布的有關獸藥的配套法規、命令和文件等。
《獸藥管理條例》中規定:國務院農牧行政管理機關(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主管全國獸藥管理工作,縣以上農牧行政管理機關主管所轄地區獸藥管理工作。
獸藥管理的依據是:《獸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及國家陸續發布的有關獸藥的配套法規、命令和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