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隨著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維持一審判決,一場歷時近5年的噪聲環境污染糾紛案畫上了句號。某物探公司因施工產生噪音導致養殖場遭受重大損失,被判賠償20多萬元。
2008年2月22日,東營市河口區東港養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會成到養殖場后,驚訝地發現養殖場里的雞、魚大面積死亡,雞舍和房屋也有不成程度的裂痕。經過建筑部門檢測,雞舍墻體出現裂縫多在雞舍山墻處,為豎向裂縫,從裂縫的形態分析不是由于地基不均勻沉淀造成的。后發現某物探公司正在附近作業,懷疑為物探公司放炮所致。經清點,發現養殖場雞死亡總數為2720只,魚死亡了一批。經鑒定,這次事故造成的損失為20余萬元。
東港養殖公司和物探公司協商未果,將后者告上法庭。河口區法院一審認為,物探公司進行勘探作業時,原告東港公司的養殖場已正常經營,養殖場的建立沒有違反有關規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在生產過程中產生振動等偶發性噪聲的單位,應有效控制噪聲污染,保障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環境保護法》規定,生產建設或其他活動中產生的振動是一種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因素。綜合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看出,物探公司鉆探作業放炮產生噪音,導致了養殖場的雞舍墻體裂縫、雞和魚的死亡,理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一審判決物探公司賠償養殖公司20余萬元。
物探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探公司施工行為合法,并不能免除因此產生的責任。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物探公司作為地震勘探開發行為的實施者,是污染源的控制者與排放者,即污染者。物探公司無法證明與損害行為不存在因果關系,應當承擔責任。遂終審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