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2年,農業部、衛生部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就發布了《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物品種目錄》和《動物源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2005年的農業部公告第560號《獸藥地方標準廢止目錄》,更將29種抗生素列為禁用獸藥,開展獸藥殘留監控和檢測工作,打擊、查處在動物生產中使用違禁藥物等措施。但是因在畜禽產品生產、銷售環節尚沒有嚴格的監控和限制,上述措施仍難于遏制養殖戶濫用抗生素的現象發生。
據了解,在各個屠宰場,動物防疫部門進駐現場,其職能只負責生豬屠宰前后檢疫,主要檢查動物疫病,即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生豬質量的檢驗由屠宰場自身負責。目前的檢查項目不包括抗生素等獸藥殘留,也難鑒別生豬使用抗生素藥物后休藥期是否符合標準。雖然具備藥物殘留檢測資格的各地質量監督中心也會不定期抽檢,但對于分散飼養,也無法全面、系統檢查。即便檢查到養殖者違規使用抗生素,處罰措施只是一般的批評教育和罰款,威懾力度有限。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有關人士表示,目前國內養殖生產的抗生素使用監管工作,既無明確的機構人員設置,也無經常性的檢查,仍然缺乏健全的監測體制。“出口的產品還好點,有企業自檢,質監局抽檢率也比較高,但國內的抽檢,工作量太大,對每批上市的禽畜類肉產品都進行抗生素殘留等檢測很難做到。比如一萬多頭豬,最多只抽檢幾頭,隨機抽到的概率小,很多人鋌而走險。”
廣東省農業廳動物營養專家林樹斌認為,現行的屠宰管理條例中,未對抗生素殘留量制定嚴格的檢查標準。“目前只有非強制性的行業檢測標準,但據我所知,真正進行嚴格檢測的少之又少,其危害性一直被忽視了。”
林樹斌因此建議,有關監管部門應該像重視監管“瘦肉精”生豬一樣,重視監管“抗生豬”、“抗生雞”和“抗生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