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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農業委員會 |
蘇財建〔2013〕43號
關于組織申報2013年太湖流域中央財政水污染防治補助項目(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類)的通知
太湖流域各有關市、縣財政局、農委:
為促進《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總體方案》的實施,根據財政部、環保部《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2〕601號)要求,結合我省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的具體實施情況,現將2013年太湖流域中央財政水污染防治補助項目(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類)申報事項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報范圍
項目申報應符合國家《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總體方案》原則要求。申報范圍為無錫、蘇州、常州三市及所屬縣,鎮江市列入太湖流域范圍的區域及丹陽市、句容市,南京市溧水區、高淳區、江寧區、雨花區、秦淮區。
南京市溧水區、高淳區,蘇州市吳江區可直接向省申報。
二、申報要求
(一)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項目,是指生豬出欄500頭以上、奶牛存欄100頭以上、肉禽出欄50000只以上、蛋禽存欄10000只以上的畜禽養殖場實施的污染防治項目。
(二)申報項目為2013年度在建或新建項目,其中新建項目應確保能于2013年4月底前開工建設;在建或新建項目應于 2013年12月底前完工,確保干一個項目,完一個項目,優先支持實施進度較快的項目,未開工項目應同時提供開工時間承諾函。
(三)申報項目必須明確項目實施主體和項目法人,并提供項目單位法人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或政府部門批準設立的項目建設(實施)單位文件。
(四)項目實施單位應提供本級政府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實施方案,地方配套資金安排以及預計環境績效等證明材料,已開工項目同時提供項目開工證明、已完成投資額、已完成工程量。
(五)項目上報時,須提供:2013年中央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項目資金申請表(附件1),申請表須由項目承擔單位法人代表簽章并加蓋公章后方可上報;以及2013年中央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項目資金申報部門審核意見表(附件3)。
有關項目申請材料須裝訂成冊。
三、申報組織
根據屬地管理原則,由市、縣財政局、農委組織本級項目申報,并對申報材料進行預審和實地核查。對審核通過的項目,應填寫2013年中央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項目資金申請匯總表(附件2)和2013年中央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項目資金申報部門審核意見表(附件3),正式行文上報省財政廳、農委。市、縣財政局、農委對本級申報項目的完整性、合規性和真實性負責。
四、其他要求
(一)對獲得2012年中央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獎勵資金(蘇財建〔2012〕144號文下達資金)的有關地區,市、縣財政局應會同農委對2012年度中央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獎勵資金補助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將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形成文字材料并填寫本地區項目進展情況匯總表(附件4),與申報材料一并報送。對應報未報的市、縣,將不受理2013年度資金項目申報材料。
(二)凡以前年度已獲得中央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項目資金支持的地區,須按照省財政廳《關于實行中央財政專項建設資金月報制度的通知》(蘇財辦建〔2010〕4號)的要求在財政部投資處內網申報有關數據,對不按時申報的地區將暫停安排該專項資金。
五、申報時間
項目申報截止時間為2013年3月31日,請各市縣申報部門于截止時間以前,將正式申報文件和申報材料分別報送省財政廳、省農委。
七、聯系方式
省財政廳經建處 龔曉青 025-83633096,電子郵箱:jjchz@jscz.gov.cn
省農委農業環保站 吳 昊 025-86263958,電子信箱:njwh2001@163.com
附件:1. 2013年中央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項目(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類)資金申請表;
2. 2013年中央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項目(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類)資金申請匯總表;
3. 2013年中央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項目(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類)資金申報部門審核意見表;
4. 2012年中央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項目(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類)實施情況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