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規范獸藥執法行為。通過將獸藥執法依據、辦事程序、時限向社會公開,執法人員持證上崗、亮證執法,增加獸藥執法工作的透明度,接受廣大群眾的監督,進一步規范獸藥執法行為。
二、規范獸藥生產源頭。通過狠抓獸藥生產企業的監管,嚴厲打擊未按照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組織生產獸藥的違法行為,進一步規范獸藥生產活動,從源頭上杜絕不合格獸藥流入市場,保障上市獸藥產品質量。
三、規范養殖場(戶)用藥行為。通過向養殖場(戶)發放安全用藥告知書,簽訂不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物承諾書,指導養殖場(戶)科學用藥,安全生產。
四、規范鄉村獸醫從業行為。嚴肅查處經營使用違禁假劣獸藥及非法行醫現象,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并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建立健全鄉村獸醫檔案,加大培訓力度,推進鄉村獸醫向執業獸醫發展,逐步提高鄉村獸醫業務技術水平和動物防疫綜合能力。
五、規范動物診療行為。查處個別從事非法診療活動及不按照《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和《動物診療機構防疫管理規范》的規定做好衛生消毒、無害化處理、檔案記錄等工作的行為,責令診療機構立即進行整改,依法做好獸藥的采購、登記、保管、使用等臺帳工作,切實按照經營范圍開展經營,進一步加強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規范動物診療行為,保障公共衛生安全。
六、規范舉報電話值班制度。確保不斷崗,隨叫隨到,及時對舉報案件進行落實、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