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強對養殖戶的宣傳教育,對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應堅持“五不一處理”原則,即不宰殺、不食用、不銷售、不轉運、不亂丟,無害化處理。
二、規模養殖場防疫條件審核時,把是否修建修建與處理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設施作為一項重要考核內容。
三、落實規模養殖場監管人員,監督指導規模養殖場無害化處理工作。在遠離人口集聚區、畜禽養殖場、水源和交通要道的地區,對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的飼料、排泄物、廢棄物等,噴灑消毒劑后與尸體一并深埋,并做好無害化處理記錄。
四、加強全區范圍內的安全巡查,一經發現有隨意丟棄的病死畜禽,立即派人員對其進行無害化處理。并根據耳標查清源頭,依《動物防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立案處罰。
五、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在無害化處理過程中做好個人防護,防止人畜共患病傳染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