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販賣病死豬肉的案件備受關注。據媒體報道,近三個月,來自福建漳州南靖縣的40噸病死豬肉,已銷往湖南、廣東等地,并通過肉制品加工廠最終流向了餐桌。目前,此案3名主犯已被逮捕,案件或告一段落,但其所反映的食品安全問題,難免又要經受一次拷問。病死豬肉何以如此大規模地流向市場,今后如何防止此類現象再次發生,這些問題亟待解答。
病死豬肉存在難以預估的安全問題,故一旦出現病死豬現象,都要進行無公害處理。蹊蹺的是,此次販賣病死豬事件的主犯,正是受聘于當地鎮政府,其職責便是負責在各自村里撿病死豬或到養豬戶收病死豬,進行無公害處理。由于病死豬肉和普通豬肉并無明顯區別,加之病死豬肉往往以較低的收購價獲得,巨大的利潤驅動促使嫌犯鋌而走險,進行大規模的收集、加工病死豬肉不法活動。
嫌犯為政府雇員這一細節頗有些驚悚,民眾難免因此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問責,目前新聞報道提供的信息中,的確顯示地方政府在處理病死豬過程中存在監管不嚴的跡象。“從去年八九月開始,林某紅便把撿收來的病死豬制售成病死豬肉,收入暴漲。”對病死豬進行無公害處理是地方政府的職責范疇,而其雇員恰是利用職務之便,不僅未履行自身職責,反而背道而馳,從事非法制售活動。可見在關鍵的監管環節上,地方政府未盡到責任。
目前相關報道中,較少提及地方政府監管方面的責任。考慮到病死豬現象較為普遍,對死豬進行無公害處理是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和疫情發生的關鍵環節,為避免類似事件再次出現,防止禍起蕭墻,有必要強化政府監管職責。
嫌犯之所以在短時間內銷售如此大規模的病死豬肉,其職務便利的作用不可忽視。當然,于此之外,也須看到,嫌犯自去年八九月份開始非法收集、制售活動,“生意”甚至吸引了來自鄰村的人,并繼而通過租倉庫、雇傭工人等方式提升生產規模,可見此行為盡管相對隱秘,但周邊民眾很可能對此知曉。如此長時間的不法活動,如此大規模的制售行為,民眾為何不舉報此不法行為?此個案或許尚難解答,但一個不容忽視的現象是,在廣大鄉村地區,普通民眾對病死豬肉可能導致的安全問題的確重視不足,很多地區對病死豬的處理尚未做到統一規范。
公安部日前公布的十起肉制品犯罪案例中,就包括三例病死豬和病死雞非法制售案件。可見病死家畜、家禽的非法加工活動,是常見的肉制品犯罪行為,結合前段時間黃浦江上出現大量死豬現象,一定程度上印證了當前對病死家畜、家禽處理的混亂現狀。若此狀況再無改觀,類似現象導致的后果難以想象。
針對破壞食品安全的行為,當前法律制裁可謂日趨嚴厲。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提到,“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此之前,就破壞食品安全的犯罪行為,各地司法機構不約而同地給予嚴厲制裁,此次如此高級別司法機構出臺司法解釋,從中可看出食品安全形勢之嚴峻,民間對食品安全的訴求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漳州病死豬事件已導致不可挽回的損失,作為一個司法個案,除了使食品安全領域輿論再次升溫,它也提醒我們此問題的復雜性,食品安全若要成為現實,司法給予一定的威懾確有其必要,而于此之外也應強調完善生產、流通及監管等諸多環節。
病死豬肉存在難以預估的安全問題,故一旦出現病死豬現象,都要進行無公害處理。蹊蹺的是,此次販賣病死豬事件的主犯,正是受聘于當地鎮政府,其職責便是負責在各自村里撿病死豬或到養豬戶收病死豬,進行無公害處理。由于病死豬肉和普通豬肉并無明顯區別,加之病死豬肉往往以較低的收購價獲得,巨大的利潤驅動促使嫌犯鋌而走險,進行大規模的收集、加工病死豬肉不法活動。
嫌犯為政府雇員這一細節頗有些驚悚,民眾難免因此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問責,目前新聞報道提供的信息中,的確顯示地方政府在處理病死豬過程中存在監管不嚴的跡象。“從去年八九月開始,林某紅便把撿收來的病死豬制售成病死豬肉,收入暴漲。”對病死豬進行無公害處理是地方政府的職責范疇,而其雇員恰是利用職務之便,不僅未履行自身職責,反而背道而馳,從事非法制售活動。可見在關鍵的監管環節上,地方政府未盡到責任。
目前相關報道中,較少提及地方政府監管方面的責任。考慮到病死豬現象較為普遍,對死豬進行無公害處理是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和疫情發生的關鍵環節,為避免類似事件再次出現,防止禍起蕭墻,有必要強化政府監管職責。
嫌犯之所以在短時間內銷售如此大規模的病死豬肉,其職務便利的作用不可忽視。當然,于此之外,也須看到,嫌犯自去年八九月份開始非法收集、制售活動,“生意”甚至吸引了來自鄰村的人,并繼而通過租倉庫、雇傭工人等方式提升生產規模,可見此行為盡管相對隱秘,但周邊民眾很可能對此知曉。如此長時間的不法活動,如此大規模的制售行為,民眾為何不舉報此不法行為?此個案或許尚難解答,但一個不容忽視的現象是,在廣大鄉村地區,普通民眾對病死豬肉可能導致的安全問題的確重視不足,很多地區對病死豬的處理尚未做到統一規范。
公安部日前公布的十起肉制品犯罪案例中,就包括三例病死豬和病死雞非法制售案件。可見病死家畜、家禽的非法加工活動,是常見的肉制品犯罪行為,結合前段時間黃浦江上出現大量死豬現象,一定程度上印證了當前對病死家畜、家禽處理的混亂現狀。若此狀況再無改觀,類似現象導致的后果難以想象。
針對破壞食品安全的行為,當前法律制裁可謂日趨嚴厲。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提到,“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此之前,就破壞食品安全的犯罪行為,各地司法機構不約而同地給予嚴厲制裁,此次如此高級別司法機構出臺司法解釋,從中可看出食品安全形勢之嚴峻,民間對食品安全的訴求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漳州病死豬事件已導致不可挽回的損失,作為一個司法個案,除了使食品安全領域輿論再次升溫,它也提醒我們此問題的復雜性,食品安全若要成為現實,司法給予一定的威懾確有其必要,而于此之外也應強調完善生產、流通及監管等諸多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