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塘改造不是一勾了事今年4月,一份來自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讓從浙江來到陽西縣上洋鎮租塘養蝦的徐為軍、張子光等六個養殖戶陷入了驚慌中。事情緣起他們租賃的蝦塘,自從他們2011年租下蝦塘開始,就和承租的塘主一直沖突不斷,直至對薄公堂。事發蝦塘施工鋤草徐為軍告訴南方農村報記者,他和張子光于2011年向陽西縣上洋鎮的盧紫紅租賃了位于該鎮沙湖村委會的約200畝蝦塘,隨后又轉包給多位浙江老鄉,目前在該塊養殖區內,共有23口塘,由6戶人家分別承包進行養殖生產。按照合同約定,他們租賃蝦塘10年,先期支付盧紫紅租金差額金70萬元整,然后每年支付塘租103000元。
6月4日,記者來到現場,這幾戶浙江籍養殖戶說,在2012年3月10日,因為塘底不平坦,中間和四周深度差距超過1.5米,浙籍養殖戶之一的林小富請來工程隊,開動鉤機進行平整,以準備當年的生產,經過一冬的空置,蝦塘四周和塘底長滿雜草,林小富就抱著省事的想法,順便鏟去了四周塘基水線以下的雜草。爭議的焦點由此爆發,很快,盧紫紅來到蝦塘,制止林小富的行為,并表示他的行為是私自破壞塘基,自己有權終止和他們的合同。南方農村報記者在現場看到,這些蝦塘被一條約兩人高的塘基所圍繞,塘基外是河流,圍繞塘基行走一圈,寬的地方有3米左右,窄的地方僅容一人行走。徐為軍告訴記者,當時是他和張子光與盧紫紅簽的合同,鋤草事情發生后幾天,盧紫紅和他們交涉并稱:你們沒有經過我的同意擅自破壞塘基,需要罰款1萬元,并繳納20萬元“管理押金”,以確保以后不發生類似事件。同時,盧紫紅還提出了提高租金等要求。雙方交涉多次,最終無果。交涉過后幾天,一紙來自盧紫紅的“解除合同通知書”貼在了各養殖戶房屋的門上,聲明養殖戶擅自破壞塘基,蝦塘租賃合同無條件解除,要求養殖戶們在10天內自行搬離。隨后盧紫紅還聲稱:遲一天罰款10萬元。塘主承租有效性遭疑見到再無緩和的余地,徐為軍等向陽西縣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繼續完成合同。
2012年11月,陽西縣人民法院駁回了他們的訴訟請求。于是養殖戶們再次上訴,今年4月26日,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原判。對此結果,徐為軍等表示無奈,但是,他們發現了盧紫紅在獲得蝦塘承包權時的疑點。南方農村報記者在蝦塘所屬的沙湖村委會采訪時了解到,盧紫紅的蝦塘租自2005年,土地涉及三個村民小組:白沙一村、二村和三村。據村民們反映稱,2004年,盧紫紅在未履行任何手續的情況下,自行對一塊閑置的土地(即爭議蝦塘所在地)進行圍墾,并挖成池塘。到了2005年,有村民發現此事后,盧紫紅手書擬就了一份合同,約定承包該閑置土地中的75畝,每年租金40元/畝,租期30年,他通過勸說和給錢等方法,讓部分村民代表和部分村民在合同上簽字,隨后又以“村民都簽字了”為由,讓村民小組長簽名并蓋章,據村民反映三個組長也收了盧紫紅的錢。
6月4日,當時簽名的村民盧維等人告訴記者,最初的合同一式四份,但是隨后盧紫紅以種種名義,將這四份合同全都拿到了自己手里,而且,合同既沒有經過村民討論,也沒有進行公示。“這份合同簽訂后兩年,盧紫紅有交租金,但之后再沒交過,一直到現在。”三個村小組長告訴記者。到了2011年,因盧紫紅長期不交租金,村民們和他進行交涉,要他出示合同,可這時盧紫紅拿出的合同卻和最初“完全變了樣”。在最初合同上簽名的盧維、盧加洪等人指認:只有最后一頁(不含正文)的簽名是真的,前面正文部分全部被調換過。據村民代表說,內容更改最明顯的一點是,初始合同只有一份,承包面積為75畝,但盧紫紅出示的合同變成了兩份,兩份的土地面積合計122畝,甲方和乙方的名字也被寫反。而在和浙江籍養殖戶的糾紛中,盧紫紅所轉包的土地達到了約200畝。養殖戶二審敗訴“關于認定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在界定上存在一定的難度。”廣東南日律師事務所律師彭春文介紹,如果有確鑿證據證明,盧紫紅有合同造假的行為,那么他無權對土地進行轉租。但就此案件看,農村土地發包,如果承租方是外地人,必須要經過民主議定程序,經過2/3以上村民明確表示同意,而像盧紫紅這樣的本村人承租,盡管程序上存在不少疑點,在多數情況下,法律還是從既定事實角度進行考慮。即便是轉租時沒有經過民主議定,只要土地的所有者(村集體)沒有明確提出反對,也會被認定為默認同意。而對于此次事件,另一方當事人盧紫紅的態度則很簡單:和浙江養殖戶的糾紛只看法律判定,至于有人對自己的承租權提出質疑,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裁定。事發地上洋鎮政府對此也有明確態度,將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如果盧紫紅存在造假行為,不排除用法律手段采取措施的可能。在此次事件中,法院的判決令六戶養殖戶感到很無力,他們不能對抗法律的權威,但是“承租方單方解除合同”的結果難以承受,“之前付的70萬元都是借來的,這幾年養蝦收成又不好,這下子要破產了。”對此,業內人士提醒,養殖戶到外地開展生產,尤其要小心謹慎,不管是剛從家鄉出來的“新人”,還是常年在各處租賃土地的“老人”,特別要注意合同條款的要求和字眼,要多方打聽,包括土地性質、土地自然條件,以及周邊鄉村民風、治安情況、塘主的經濟狀況、為人操守等等,一不留神就有可能陷入類似的困境。“像平整池塘這樣的細節,最好經發包人同意,如果發包人在場則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