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質量安全調查工作(一)組織實施。農業部畜牧獸醫器械質檢中心負責具體實施工作。現場調研和抽樣的具體時間由該中心與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獸醫主管部門協商確定,請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獸醫主管部門積極配合。(二)調查內容。對河北、山西、江蘇、浙江、重慶、四川、陜西、寧夏等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獸醫器械產品進行調查。(三)調查方式。調查方式包括現場座談、調研和抽樣檢測等。請各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獸醫主管部門協助組織2~4個獸醫器械生產企業、5~8個獸醫器械經營企業和3~5個養殖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參加現場座談。生產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現場調研和產品抽查具體內容見附件1。
二、質量監督抽檢工作(一)組織實施。農業部獸醫局負責獸醫連續注射器、獸醫金屬注射器和獸醫注射針等獸醫器械質量監督抽檢計劃的組織實施、協調指導和結果通報工作。農業部畜牧獸醫器械質檢中心負責獸醫器械的抽樣和檢測工作。(二)抽檢范圍1.抽樣區域:上海、山東、江蘇、浙江、湖北、江西等6個省(市)部分獸醫注射器、注射針生產企業或經銷、使用單位。2.抽樣品種:2ml獸醫連續注射器、所有規格的獸醫金屬注射器和獸醫注射針(監督抽檢計劃見附件2)。(三)檢測標準1.檢測依據:《獸醫連續注射器2毫升》(NY532—2002)、《獸醫金屬注射器》(NY533—2002)和《獸醫注射針》(NY529—2002)2.判定標準:每個檢品有三項(含三項)以上檢測指標或一項(含一項)關鍵檢測指標不合格的將判為不合格(附件3)。(四)工作要求1.請山東、江蘇、浙江、湖北、江西、上海等6個省(市)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配合工作,指派專人與部畜牧獸醫器械質檢中心工作人員共同赴現場進行抽樣。2.抽樣單位(部獸醫器械質檢中心)應填寫《獸醫器械抽檢單》(附件4),并由被抽樣單位負責人和抽樣單位分別簽字蓋章。抽樣單一式三份,分別留存抽樣單位、被抽檢單位和省級獸醫行政主管部門。3.為提高抽檢覆蓋面,原則上每家企業抽檢1批次2ml獸醫連續注射器和所生產的所有規格獸醫金屬注射器、獸醫注射針。根據檢測工作需要,每批次2ml獸醫連續注射器應抽取6支,每種規格獸醫金屬注射器應抽取6支,每種規格獸醫注射針應抽取90支,抽取樣品應封簽(附件5)。每批次樣品平均分為三份,一份由省級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保存,一份用于檢測,一份由檢測單位保存用于備檢。4.從經營、使用環節抽取的樣品應進行樣品確認。具體確認方式是:檢測單位以郵政快遞方式向樣品標稱企業寄送《產品確認通知書》(附件6)。樣品標稱企業自收到《產品確認通知書》的5個工作日內應對樣品產地真實性予以確認并反饋。逾期未反饋的,視為對樣品產地真實性無異議,可認定為標稱企業產品,并按規定程序組織檢驗。經確認不屬于標稱企業的產品,不再進行檢驗。5.完成樣品檢測后,檢測單位應以郵政快遞方式向被抽檢企業發出《獸醫器械監督抽檢結果確認通知書》(附件7),并要求其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進行書面確認。對逾期不予回復的,視為認可檢驗結果。生產企業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檢測單位提出復檢申請。檢測單位應按照《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實施細則》(農辦市〔2007〕21號)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復檢。復檢樣品為檢測單位留存的備檢樣品。6.2013年7月底前完成抽樣工作。2013年9月底前完成檢測工作。2013年10月20日前將檢測結果和抽檢工作總結上報農業部獸醫局。
聯系人:農業部畜牧獸醫器械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劉燕電話:010—59194763、59194720(傳真)附件:1.現場調研和產品抽查安排表2.獸醫連續注射器、獸醫金屬注射器和獸醫注射針質量監督抽檢計劃3.獸醫連續注射器、獸醫金屬注射器、獸醫注射針檢測項目及判定標準4.獸醫器械抽樣單5.獸醫器械抽檢樣品封簽6.產品確認通知書7.獸醫器械監督抽檢結果確認通知書農業部辦公廳2013年6月13日附件:農辦醫〔2013〕34.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