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自治縣)動物衛生監督所:為切實貫徹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關于全面做好動物檢疫工作的通知》(疫控(督)〔2013〕41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全面做好動物檢疫工作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一、進一步規范動物產地檢疫工作各地要切實落實動物檢疫申報制度,規范產地檢疫行為,規范開展各類動物的產地檢疫工作,確保受理申報動物檢疫率、到現場或指定地點檢疫實施率、操作到位率、進入運輸和流通動物持證率均達到100%。(一)嚴格實施動物檢疫申報制度。要從內外著手強化檢疫申報意識。對內要樹立檢疫申報理念,嚴格按照“先申報后檢疫、不申報不檢疫”的要求,規范開展檢疫申報與受理工作。對外要不斷增強畜(貨)主的主動申報意識,采取公示、公告、宣傳板報、宣傳傳單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動物檢疫申報制度,對養殖場(大戶)和販運戶等重點人群要舉辦培訓班進行宣傳教育,不斷提高管理相對人主動申報檢疫的自覺性。(二)深入推進動物檢疫申報點標準化建設。動物檢疫申報點是各區縣動物衛生監督所設置在最基層的派出檢疫工作機構,是構成動物衛生監督行業形象的最基礎單元。各地要按照《重慶市動物檢疫申報點建設管理實施細則》(渝動衛監發〔2011〕27號)要求,進一步合理布局和規范建設動物檢疫申報點,深入推進動物檢疫申報點標準化建設,原則上結合全市鄉鎮畜牧獸醫站標準化建設內容,配套建設標準化的動物檢疫申報點,不搞重復建設。(三)嚴格規范動物產地檢疫行為。務必要嚴格按照農業部發布的各種畜禽產地檢疫規程要求,對受理的動物產地檢疫,按時到場、到戶或到指定地點實施現場檢疫。特別要仔細查驗強制免疫記錄檔案和牲畜耳標等情況,對散養戶畜禽出欄還要回收動物免疫證明。同時,對調出市外乳用種用動物,應查驗《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檢疫審批表》;對調出縣外市內乳用種用動物,應查驗《重慶市動物調運備案單》,如沒有則不得受理檢疫申報;實施檢疫時,應查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和實驗室檢測報告(本市跨區縣調運乳用種用動物檢測病種暫限于重大動物疫病和布病、結核病),如沒有,不得檢疫出證。要建立健全動物產地檢疫信息記錄,對使用電子出證的,要建立檢疫出證記錄和臺帳,登記畜主姓名、檢疫證明編號并由畜主簽名;對使用手寫出證的,在原檢疫記錄表上增加檢疫證明編號和畜主簽字欄目,如實登記檢疫證明編號并由畜主簽名。檢疫申報單和相關檢疫工作記錄表應保存12個月以上。(四)嚴格實施犬貓產地檢疫。務必要依照農業部《犬、貓產地檢疫規程》和《重慶市農業委員會轉發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犬和貓產地檢疫監管工作的通知》(渝農發〔2013〕128號)要求,嚴格實施犬貓產地檢疫,凡是不符合要求的,一律嚴禁出證,全力做到用于屠宰的狗不從本市收購。各指定道口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要加大進入本市的運輸狗車的監督檢查,全力做到運輸狗車不從重慶經過。如發生收狗運狗突發事件,要按照市政府辦公廳有關要求,盡職盡責,積極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工作。二、進一步規范動物屠宰檢疫工作各地要繼續完善大中型屠宰場官方獸醫派駐制度和屠宰檢疫申報制度,強化檢疫監督,規范屠宰檢疫行為,督促業主完善場內各項設施設備,確保入場動物監督檢查率、屠宰檢疫申報率和受理率、屠宰檢疫率、檢疫合格產品出證率、病害動物及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率均達到100%。(一)繼續完善官方獸醫派駐制度。對以生豬定點屠宰場為主的大中型屠宰場,要建立駐場動物衛生監督分所,派駐1-2名在職在編的官方獸醫作為分所負責人,主要負責檢疫監督工作,其他聘(借)用人員要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規范履行勞務合同關系。要建立健全屠宰檢疫申報制度,明確申報程序、時限和內容。對生豬定點屠宰點等小微型畜禽屠宰場所,由所在鄉鎮動物衛生監督分所或動物檢疫申報點負責實施屠宰檢疫工作,并嚴格按照屠宰前檢疫申報、受理和按時派出檢疫人員到點嚴格檢疫,規范出證。要積極推進駐大中型屠宰場分所的標準化建設。(二)嚴格實施畜禽屠宰全程檢疫監督。對以生豬定點屠宰場為主的大中型屠宰場,嚴格按照《重慶市主城區冬季生豬屠宰檢疫監管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渝動衛監發〔2011〕80號)要求,把好入場監督檢查、嚴禁入場畜禽分銷、場外疑似染疫生豬規范處理、待宰巡查、同步檢疫、無害化處理、急宰檢疫、清洗消毒、屠宰生產合理計劃、規范出證和檢疫監督記錄記載等十一道關口,嚴防重大動物疫情發生,確保出場動物產品“無疫”安全。特別要強化對病害畜禽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的監督工作,務必做到當日檢出的病害畜禽及其產品必須當日進行無害化處理,嚴防流入消費等環節。(三)規范開展屠宰環節“瘦肉精”監督檢測。經當地獸醫主管部門授權或委托,承擔“瘦肉精”監督檢測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嚴格按照市農委《關于做好生豬定點屠宰環節“瘦肉精”監督檢測工作的通知》(渝農發〔2013〕95號)要求,按照“企業自檢、監督抽檢、涉案線索移送”原則,認真履行職責,規范開展生豬定點屠宰場“瘦肉精”監督檢測工作。三、進一步規范動物調運檢疫監督工作各地要嚴格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在全市范圍內實施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的通告》(渝府發〔2009〕101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優化調整指定道口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的通告》(渝府發〔2011〕105號)、《重慶市防治動物重大疫病指揮部關于加強動物調運監管工作的通知》(渝動防部發〔2009〕6號)、《農業部等六部委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種禽調運監管工作的通知》(農醫發〔2013〕18號)和我所《關于規范市外引進乳用種用動物檢疫審批與落地監管工作的通知》(渝動衛監發〔2011〕20號)等要求,切實加強動物調運前備案與審批、調運中監督檢查和調運后隔離觀察三大重點環節工作,確保市外引進乳用種用動物檢疫審批率、市外調入非乳用種用動物備案率、市內跨區縣(自治縣)調入非屠宰用動物備案率、經指定道口檢查站監督檢查率、落地隔離觀察率均達到100%。(一)切實做好動物調運前的備案與審批工作。一是切實做好市外調入種用乳用動物檢疫審批的申請審核工作。要積極宣傳和指導,促使調運業主在動物調運前30-60天提出調運申請,除提供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料外,還須提供相應的重大動物疫病和布氏桿菌病、結核病等人畜共患病的檢測報告,其中H7N9禽流感檢測報告必須由輸出地省級動物疫控機構或其委托的地級動物疫控機構出具,且每批次檢測數量不得少于30只。二是切實做好從市外調入非乳用種用動物備案審核工作。要及時了解農業部通報的重大動物疫情,對擬從農業部通報的疫情地區及其周邊高風險地區調入易感動物的,一律不予備案。三是切實做好市內跨區縣(自治縣)調入非屠宰用動物備案審核工作。要密切關注本市疫情動態,嚴把動物調運備案審核關口。特別要高度重視市內跨區縣(自治縣)調入乳用種用動物的備案審核,要求業主調運動物備案時須提供經擬調運動物的重大疫病和布氏桿菌病、結核病等人畜共患病的檢測報告。(二)切實做好動物調運中的監督檢查工作。一是規范開展指定道口動物衛生監督檢查。各指定道口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務必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逐車逐畜檢查和消毒,嚴格查驗檢疫合格證明、動物疫病檢測報告和動物調運備案單或乳用種用動物檢疫審批表,嚴格檢查動物健康狀況。二是嚴格執行指定道口準入標準。經過檢查和消毒,證物相符、手續有效和臨床健康,立即簽章準入;證物不符或手續無效,立即勸返,禁止進入;疑似疫情的,及時按規定處置。(三)切實做好動物調運后的落地隔離觀察監督工作。一是要高度重視落地隔離觀察監督工作,對審批或備案允許調入的動物要提前安排專人負責監督管理。二是要按照規定切實做好調入動物落地時的監督檢查,要仔細查驗其隨附的檢疫合格證明、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檢疫審批表、規定動物疫病的檢測報告和指定道口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簽章和動物健康狀況等。凡是手續不全的,按照規定進行調查處理;發現疑似疫情的,立即按規定程序報告、診斷和應急處理,有效防止疫情擴散。三是按照規定實施隔離觀察過程中的監督檢查和隔離期滿的終末監督檢查,指導調運業主落實好相關隔離觀察措施,規范做好記錄,發現疑似疫情立即進行處理。四、進一步規范動物檢疫證章標志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各地要按照《重慶市動物檢疫證章標志管理辦法》(渝動衛監發〔2011〕21號)和《關于印發重慶市動物衛生監督指揮調度平臺啟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動衛監發〔2012〕26號)要求,切實加強動物檢疫證章標志管理,全面啟用《重慶市動物衛生監督指揮調度平臺》“檢疫監管系統”,“證章標志管理系統”。(一)嚴格管理動物檢疫證章標志。按照規定嚴格實行動物檢疫證章標志“三專一機”管理,即專人、專帳、專庫和微機化管理,建立健全記錄,努力實現證章標志訂購、發放、使用、保管、回收與處理“零差錯”。為了方便各地快捷領取證章標志,自今年開始,調整證章標志結算方式,改單次開具收費收據為半年集中開具收費收據,請各地保存好物資出庫單據,以便對帳。(二)規范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一是按照《關于切實規范動物檢疫證明出證人員管理的通知》(渝動衛監發〔2012〕46號)要求,加強動物檢疫證明出證人員管理,嚴禁未取得官方獸醫資格人員出具各類檢疫證明。二是嚴格按照《農業部關于印發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等樣式及填寫應用規范的通知》(農醫發〔2010〕44號)、《重慶市農業委員會轉發農業部關于印發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等樣式及填寫應用規范的通知》(渝農發〔2010〕415號)要求,規范出具檢疫證明和使用各類檢疫標志。特別強調:對同一貨主、同一種類、同一啟運地、同一目的地、同一運載工具的動物或動物產品,出具一張檢疫合格證明;不同啟運地同一運載工具混裝運輸的,應由相應啟運地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市內流通的多種類混裝、不同目的地市場分銷用于屠宰食用的禽兔等小動物,可按不同目的地出具多張相應的檢疫合格證明,并在“牲畜耳標號”欄注明動物種類及其數量。不同種類的動物產品混裝的,應按不同種類分別出證,也可以出一張檢疫合格證明,在產品名稱欄填寫主要產品名稱,并在備注攔注明不同種類產品及其數量;需要到不同目的地分銷的動物產品,可按不同目的地出具多張相應檢疫合格證明,確保一個貨主一個市場或一個攤位附有一張檢疫合格證明。經檢疫合格的動物產品到達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在當地分銷的,應根據貨主的申請按照規定換證,換證時應回收原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粘貼在換出的證明存根上,并在換出的證明備注欄注明原檢疫證明號碼及必要的基本信息。三是B證繼續使用“消毒印章”,其式樣和使用方法不變。即在B證的官方獸醫簽字與簽發日期之間的空白處加蓋消毒印章,然后在印框內填寫運載工具種類及牌號和消毒藥品名稱。電子出證的,軟件系統將自動打印,勿需另行加蓋。(三)加快推進檢疫監管信息化建設。一是要加快裝備完善縣本級、動物檢疫申報點和派駐屠宰場分所的網絡、電腦、打印機等信息設施設備。二是要按照《關于規范開展動物檢疫電子出證工作的通知》(渝動衛監發〔2012〕45號)要求,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和演練,提高操作能力。三是全面啟用《重慶市動物衛生監督指揮調度平臺》“檢疫監管系統”,“證章標志管理系統”,及時錄入檢疫監督和證章標志信息,要求今年年底全市動物檢疫信息全部電子化,電子出證開展面達到90%以上。(四)做好檢疫監督工作記錄。檢疫和監督工作記錄是衡量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組織實施動物檢疫工作是否規范到位的重要標志和依據。要按照全市統一的動物檢疫記錄規范,明確記錄主體、記錄內容、記錄格式、記錄要求、記錄匯總、記錄保管、記錄檢查等,切實做到行為有指南,操作有依據,工作有記錄。要監督指導檢疫隊伍按規定做好記錄,養成良好的工作態度和記錄素養。五、進一步強化動物檢疫工作保障要全面做好動物檢疫工作,務必要有穩定的檢疫隊伍、可靠的技術支撐、有效的監督執法和嚴格的工作責任機制等作為工作保障。(一)建立穩定的檢疫隊伍。一是縣本級、動物檢疫申報點和派駐屠宰場分所要配備足夠的官方獸醫,履行動物產地檢疫、屠宰檢疫和動物調運檢疫監督等檢疫職責。其中,每個動物檢疫申報點和派駐屠宰場分所配備一名以上官方獸醫。二是依法使用協助官方獸醫的臨時檢疫人員時,依照《勞動合同法》要求采取勞務派遣用工方式,即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單位與臨時檢疫人員訂立勞動合同。三是強化檢疫隊伍的培訓與管理,嚴格執行《農業部關于畜牧獸醫行政執法六條禁令》(農醫發〔2011〕29號),努力打造一支政治過硬、作風優良、業務精通、紀律嚴明的檢疫隊伍。(二)建立可靠的檢疫技術支撐。一是完善檢疫基礎設施設備。動物檢疫申報點、派駐屠宰場分所要按照規定配備相應的檢疫設施設備,逐步引入動物疫病快速檢測手段,增加檢疫結果的準確性。二是要依照《關于指定動物檢疫實驗室有關工作的通知》(渝動衛監發〔2013〕20號)要求,確定本轄區有資質的檢疫實驗室,建立起固定工作聯系機制,確保檢疫結果準確,檢疫結論合法。尤其是本轄區沒有具備資質的檢疫實驗室的區縣,要主動與已經指定的動物檢疫實驗室銜接,建立起相應的工作聯系機制,有效開展檢疫工作。(三)開展有效的動物衛生監督執法。為保障動物檢疫工作的有效開展,重點強調以下三個環節的動物衛生監督執法。一是強化檢疫環節違法行為的查處。對產地檢疫、屠宰檢疫環節發現的逃避檢疫、逃避監督檢查等違法行為要依法查處,嚴禁發生只檢疫不處罰現象。二是強化調入乳用種用動物監督檢查,發現未經審批或備案、未經指定道口進入和未按規定進行隔離觀察等違法行為要依法查處,嚴禁為非法進入的市外動物直接實施檢疫或直接換發檢疫證明。三是強化流通環節動物、動物產品的監督檢查,督促上市動物、動物產品附證經營,并在其銷售攤位顯著位置公示檢疫證明,堅決打擊經營未經檢疫、未附檢疫合格證明的動物、動物產品的違法行為。(四)建立嚴格的工作責任機制和有效的經費保障機制。要建立健全動物檢疫工作的責任機制、考核評價機制和獎懲機制等,使動物檢疫各項工作做到有任務、有目標、有標準、有考核、有獎懲,有效推動動物檢疫工作的開展。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規定,積極協調財政、發改等有關部門,保證動物檢疫工作經費、人員經費和基本建設經費足額到位。二〇一三年六月六日公開標志:主動公開抄送:農業部獸醫局,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市農委;各區縣(自治縣)獸醫主管部門。重慶市動物衛生監督所辦公室 2013年6月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