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從農業部獲悉,為加強獸藥國家標準管理,農業部組織修訂了截至2005年12月31日前發布的,以及未列入《中國獸藥典》(2010年版)一部、二部的獸藥質量標準,并編纂為《獸藥國家標準(化學藥品、中藥卷)第一冊》,并于日前發布,并對有關事宜予以公告。其主要內容為:
《獸藥國家標準(化學藥品、中藥卷)第一冊》收載的獸藥質量標準為獸藥國家標準,自2013年。
除《中國獸藥典》(2010年版)和《獸藥國家標準(化學藥品、中藥卷)第一冊》收載的獸藥質量標準外,自2013年9月1日起,2005年12月31日前收載于歷版獸藥典、獸藥規范、2003年版和2006年版《獸藥質量標準》匯編,以及農業部發布的化學藥品與中藥獸藥質量標準同時廢止。
自2013年9月1日起,《獸藥國家標準(化學藥品、中藥卷)第一冊》收載品種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的申報,應當執行《獸藥國家標準(化學藥品、中藥卷)第一冊》。獸藥標簽、說明書執行標準一項應標注為“《獸藥國家標準(化學藥品、中藥卷)第一冊》”。2013年9月1日之前已送獸藥檢驗機構并開始檢驗的產品,獸藥檢驗報告標注的執行標準可為原獸藥質量標準。
對2013年9月1日之前生產的獸藥產品,仍可按原獸藥質量標準進行檢驗,并在該產品有效期內流通使用。
已獲批準的《獸藥國家標準(化學藥品、中藥卷)第一冊》收載品種的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獸藥生產企業自行將“執行標準”項改為“《獸藥國家標準(化學藥品、中藥卷)第一冊》”;已印制的產品標簽和說明,獸藥生產企業可自行對“執行標準”項進行修正,修正后可繼續使用至2014年6月30日。
對于《獸藥國家標準(化學藥品、中藥卷)第一冊》的有關解釋和意見反饋的受理工作由中國獸藥典委員會辦公室負責。
《獸藥國家標準(化學藥品、中藥卷)第一冊》收載的獸藥質量標準為獸藥國家標準,自2013年。
除《中國獸藥典》(2010年版)和《獸藥國家標準(化學藥品、中藥卷)第一冊》收載的獸藥質量標準外,自2013年9月1日起,2005年12月31日前收載于歷版獸藥典、獸藥規范、2003年版和2006年版《獸藥質量標準》匯編,以及農業部發布的化學藥品與中藥獸藥質量標準同時廢止。
自2013年9月1日起,《獸藥國家標準(化學藥品、中藥卷)第一冊》收載品種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的申報,應當執行《獸藥國家標準(化學藥品、中藥卷)第一冊》。獸藥標簽、說明書執行標準一項應標注為“《獸藥國家標準(化學藥品、中藥卷)第一冊》”。2013年9月1日之前已送獸藥檢驗機構并開始檢驗的產品,獸藥檢驗報告標注的執行標準可為原獸藥質量標準。
對2013年9月1日之前生產的獸藥產品,仍可按原獸藥質量標準進行檢驗,并在該產品有效期內流通使用。
已獲批準的《獸藥國家標準(化學藥品、中藥卷)第一冊》收載品種的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獸藥生產企業自行將“執行標準”項改為“《獸藥國家標準(化學藥品、中藥卷)第一冊》”;已印制的產品標簽和說明,獸藥生產企業可自行對“執行標準”項進行修正,修正后可繼續使用至2014年6月30日。
對于《獸藥國家標準(化學藥品、中藥卷)第一冊》的有關解釋和意見反饋的受理工作由中國獸藥典委員會辦公室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