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務院法制辦網站消息,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和中央軍委法制局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規定,在水域軍事管理區內禁止從事水產養殖,建筑、設置非軍事設施須經軍區級以上軍事機關批準,從事捕撈或者其他活動不得影響軍用艦船的戰備、訓練、執勤等行動。此次,征求意見稿進一步規范了軍事設施保護法的保護范圍,明確了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范圍、作戰工程外圍安全保護范圍的劃定程序和條件,完善了軍地雙方的管理職責和協同機制,充實了軍事設施保護措施。征求意見稿規定,禁止陸地、水域軍事禁區管理單位以外的人員、車輛、船舶進入軍事禁區,禁止對軍事禁區進行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描繪和記述,禁止在軍事禁區上空進行低空飛行活動,經軍區級以上軍事機關批準的除外。
在水域軍事禁區內,禁止建筑、設置非軍事設施,禁止從事水產養殖、捕撈以及其他有礙軍用艦船行動和安全保密的活動。征求意見稿強調,未經批準,不得拆除、移動邊防、海防管控設施,不得在邊防、海防管控設施上搭建、設置民用設施。在邊防、海防管控設施周邊安排建設項目,不得危害邊防、海防管控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征求意見稿還指出,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范圍,應當根據軍事禁區內軍事設施安全保密、使用效能的要求和保障周圍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需要,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標準確定。軍事禁區外沿與軍事管理區相連的,一般不再劃定外圍安全控制范圍。水域軍事禁區的水上部分和空中軍事禁區,不劃定外圍安全控制范圍。征求意見稿另規定,軍隊編制軍事設施建設規劃,應當考慮地方經濟社會建設的需要。組織軍事設施項目建設,應當征求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并進行安全環境評估和環境影響評價,盡量避開地方經濟建設熱點區域和民用設施密集區域。確實不能避開,需要將生產、生活設施拆除或者遷建的,應當依法進行。
軍事設施因周邊環境變化和自然損毀等原因,失去使用效能并無需恢復重建的,應當及時撤除或者改作民用。對于違反軍事設施保護法行為的懲處問題,征求意見稿規定,擾亂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