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在2011年以來查處的64起“瘦肉精”案件中,有22起發生在屠宰環節,其余42起不知發生在哪個環節。昨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遼寧省畜禽產品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其中提出,遼寧省擬建立畜禽產品安全追溯制度,從畜禽飼養、收購、屠宰到畜禽產品貯藏、運輸等環節,建立完整、可溯查的證據鏈條。
使用“瘦肉精”最高罰10萬元省畜牧獸醫局局長宋樹才介紹,2011年以來,遼寧省查處“瘦肉精”案件64起,有22起案件發生在屠宰環節,其余發生在哪個環節無法追溯。由于從飼養到進入市場、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前環節較多,追溯所需的相關憑證信息一旦在某個環節缺失,就會導致整個追溯機制功能的失效,致使源頭違法行為容易逃避法律制裁,影響了對違法行為的查處效率。
按照《條例(草案)》規定,有關責任主體在畜禽飼養、收購、屠宰和畜禽產品貯藏、運輸等環節,應建立相關的投入品使用記錄和畜禽產品流向記錄,所有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條例(草案)》規定:畜禽養殖場應當依法建立畜禽養殖檔案。養殖小區、養殖專業戶應當建立完整、真實的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使用記錄。畜禽屠宰廠(點)應當建立畜禽來源和畜禽產品流向記錄,如實記載畜禽來源和銷售對象、時間、品種、規格、數量、檢疫證明編號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對于養殖小區、養殖專業戶未按照規定建立或者保存使用記錄的;畜禽收購單位、個人未按照規定建立或者保存收購記錄的;阻礙、拒絕畜禽產品安全監督抽查檢測的,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飼養者、收購者使用“瘦肉精”等國家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的,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屠宰廠未安檢最高罰10萬元宋樹才介紹,收購、屠宰環節已成為違法行為高發節點,且缺少監管執法依據。《條例(草案)》規定:畜禽屠宰廠(點)應當在畜禽進場時,查驗檢疫證明、畜禽標識、承諾書。畜禽屠宰廠(點)出廠(點)畜禽產品未經安全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沒收畜禽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畜類屠宰廠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禽類屠宰廠和小型畜禽屠宰點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