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改善我縣境內水質、保護生態環境,加快畜牧業面源污染治理,促進畜牧業轉型升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浙江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促進畜牧業轉型升級的決定》及省委省政府“雙清”行動實施意見,結合我縣實際,決定在全縣范圍內開展畜禽養殖場污染整治工作。
一、明確禁養區域(一)城市規劃區范圍和集鎮規劃區范圍;(二)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主要包括馬蹄坑水庫、花溪水庫、文溪上游等規模水廠供水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各鄉鎮、村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三)大盤山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四)主干河道、主干公路、村莊周邊;(五)其它不宜設立畜禽養殖場的區域。禁養區內一律不得新建或擴建畜禽養殖場。
二、關停下列養豬場(一)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養豬場;(二)河道兩側無治污設施,污水直排入溪的養豬場;(三)縣主干公路兩側無治污條件、污染嚴重的養豬場;(四)毗鄰學校、醫院、村莊等敏感區域,環境污染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的養豬場。(五)其他應予關停的養豬場。
三、治理具備條件的養豬場對保留整治的養豬場應根據各自的地理位置、配套消納面積等實際情況制定治污方案,建設與其飼養規模相適應的沼氣池、化糞池、儲肥池等治污設施。必須采用“干濕分離、雨污分流”技術,實現綜合利用、清潔生產、達標排放。四、提升已建治污設施的養豬場已建有污染治理設施的養豬場,要做好沼氣池等設施的運行和維護,完善干濕分離、雨污分流以及“三沼”綜合利用設施。農業、環保部門將對其設施運行情況進行檢查驗收,未達標排放的,列為監管重點對象,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責令關停。
五、建設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設施常年存欄100頭以上養豬場要建設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池,規范處理病死動物,確保不發生濫丟病死動物現象。
六、嚴格養豬場審批準入制度今后新建養豬場必須經過環保部門的環評審核,出具環評報告,且同步建設排泄物沼氣治理工程和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設施,并配套足夠的種植業、漁業消納面積。要嚴格按照養殖規劃和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用地審批,未經審批擅自建造的養豬場一律按違法用地處置。鼓勵養豬小戶、散戶在宜養區以聯建形式創建標準化生態養殖場,合作建設沼氣工程治理排泄物污染,推進畜牧產業升級。
七、其他畜禽養殖場的污染整治可參照執行希望廣大養殖場業主認清形勢,自覺遵守有關規定,切實做好養殖場污染整治工作。同時,歡迎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充分發揮監督作用,如有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縣政府舉報。舉報電話:84668275。2013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