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遼寧省畜禽產品安全管理條例》。
該條例對畜禽產品安全監管、追溯等做出詳細規定,違規使用瘦肉精、獸藥等,都將面臨重罰。
關鍵詞:瘦肉精
條例規定:飼養畜禽不得使用瘦肉精等國家規定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
違規處罰: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飼養者、收購者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鍵詞:速生雞
條例規定:飼養畜禽不得超限量使用獸藥、飼料添加劑或者違反畜禽休藥期用藥。
違規處罰:未按照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的,責令改正,對養殖場、養殖小區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養殖專業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詞:泔水豬垃圾豬
條例規定:不得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餐館、食堂的泔水飼養畜禽;不得利用垃圾飼養畜禽。
違規處罰:沒收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并處2萬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收購和屠宰環節明知故犯可追刑責
從近兩年遼寧省查處的使用“瘦肉精”和經銷病死豬肉等380件案件來看,由于對畜禽收購者缺少責任規定以及畜禽屠宰廠不承擔查驗和安全檢測義務等因素,收購、屠宰環節成為違法行為高發節點。
為此,條例明確相應義務,并規定,如果明知畜禽產品含瘦肉精等禁止藥品,仍然收購、儲藏、運輸的,將面臨貨值金額十倍罰款,貨值難以確定的,處5至10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收購方:要查驗飼養者的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使用情況記錄。
屠宰廠:負有查驗、報告義務,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檢驗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責令停業整頓,對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至1萬元罰款。如出廠畜禽產品未經安全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廠方、主要責任人將面臨罰款甚至追究刑責。
集貿市場:未按規定實施查驗、登記、允許不符合條件畜禽進入市場,也將面臨最高5萬元罰款甚至停業整頓。
該條例對畜禽產品安全監管、追溯等做出詳細規定,違規使用瘦肉精、獸藥等,都將面臨重罰。
關鍵詞:瘦肉精
條例規定:飼養畜禽不得使用瘦肉精等國家規定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
違規處罰: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飼養者、收購者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鍵詞:速生雞
條例規定:飼養畜禽不得超限量使用獸藥、飼料添加劑或者違反畜禽休藥期用藥。
違規處罰:未按照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的,責令改正,對養殖場、養殖小區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養殖專業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詞:泔水豬垃圾豬
條例規定:不得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餐館、食堂的泔水飼養畜禽;不得利用垃圾飼養畜禽。
違規處罰:沒收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并處2萬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收購和屠宰環節明知故犯可追刑責
從近兩年遼寧省查處的使用“瘦肉精”和經銷病死豬肉等380件案件來看,由于對畜禽收購者缺少責任規定以及畜禽屠宰廠不承擔查驗和安全檢測義務等因素,收購、屠宰環節成為違法行為高發節點。
為此,條例明確相應義務,并規定,如果明知畜禽產品含瘦肉精等禁止藥品,仍然收購、儲藏、運輸的,將面臨貨值金額十倍罰款,貨值難以確定的,處5至10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收購方:要查驗飼養者的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使用情況記錄。
屠宰廠:負有查驗、報告義務,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檢驗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責令停業整頓,對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至1萬元罰款。如出廠畜禽產品未經安全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廠方、主要責任人將面臨罰款甚至追究刑責。
集貿市場:未按規定實施查驗、登記、允許不符合條件畜禽進入市場,也將面臨最高5萬元罰款甚至停業整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