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由市府辦牽頭,會同經信、工商、農業、衛生、公安、城監等相關部門組成聯合執法隊,對在開平市跨區域銷售生豬產品情況開展執法檢查行動。清晨5時起,執法隊先后到市區新昌市場、勒沖市場、東河路街市,檢查生豬產品攤檔的有關進貨記錄、票據以及其它資料,對檢查中發現的跨區域銷售生豬產品經營戶進行了政策宣講,并責令其整改。相關跨區域銷售生豬產品經營戶表示將嚴格執行規定,主動接受主管部門監管。根據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廣東省生豬屠宰管理規定》(粵府令第162號)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豬屠宰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行業的管理,依法對生豬屠宰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并負責本規定的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生豬及生豬產品的檢疫;衛生、工商、公安、物價、稅務、環境保護、規劃、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豬屠宰管理工作。據悉,生豬產品跨區銷售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鮮、凍肉生產良好操作規范》、《畜禽產品流通衛生操作技術規范》、《鮮、凍肉運輸條件》等以及其它部門制定的相關生產、衛生、運輸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