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的中央一號文件首次明確提出“家庭農場”這一個概念,這預示著一種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開始登上中國農業現代化的舞臺。一號文件不僅指引著中國農業未來的發展方向,更重要的是,將有大量的財政資金投向中央青睞的農業經營主體。如此一來,我們也就不難理解,為什么在一號文件發布后,瞬間全國各地“冒出”難以計數的家庭農場,“政策迎合”的現象屢見報端。家庭農場起先主要在我國東部沿海發達地區興起,如上海的松江和浙江的寧波。這些地區因為有充分而穩定的非農就業,且社會保障水平較高,土地的就業功能和保障功能進一步弱化,有條件以家庭農場的形式,進行農業的適度規模經營。可原本地方性的實踐一旦上升為中央的政策話語,就意味著它已超越狹隘的地方經驗,上升為一種普遍性的東西,甚至成為一種模式。但這絕不是說,我們可以不顧各地的實際情況,肆意地照搬既有的模式發展家庭農場。需要注意的是,發展家庭農場需要一系列的支撐條件,一些根本性的原則應該遵循。筆者認為,在發展家庭農場的過程中,必須堅持五項基本原則。
一、地權穩定
家庭農場雖然以家庭為基本單位,但其經營的規模已經超出了傳統小農的家庭經營,是一種適度的規模經營。這意味著,家庭農場經營戶必須流轉一定規模的土地,獲得穩定的地權。因此,穩定的地權是發展家庭農場的前提。但問題是,由于我國區域差異較大,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不一,土地對不同區域農民的意義迥異。一般來說,東部沿海地區由于充分而穩定的非農就業,從而帶動高水平的城鎮化,土地對農民的原初功能逐漸被剝離,至多承擔著福利功能。所以,那些地方的土地流轉比較順暢,家庭農場的經營戶可以獲得相對穩定的地權,進行規模經營。而于廣大中西部的農村地區而言,當地的非農就業并不充分,在農民流動依然面臨諸多制度門檻的現實情況下,長距離的外出務工又不穩定。對這些農民來說,土地是他們生活的安全網,依然承擔著各種保障功能,他們不會輕易將土地進行長時段的流轉。這些地區更常見的土地流轉形式是親戚、朋友和鄰居之間小規模的禮俗式流轉,形成了如賀雪峰教授所說的新“中農”階層。顯然,由于農民對未來缺乏穩定的預期,這里要進行土地長時段的規模流轉來發展家庭農場,是有一定難度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能否通過長時段的土地流轉來獲得穩定的地權,是發展家庭農場的根本前提。而穩定地權的實現,與一個地方的就業結構和城鎮化水平不無關系。所以,發展家庭農場需要因地制宜,不可強力推行。
二、技術滿足
家庭農場是在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前提下,對傳統農業生產方式的提升和超越,原來依靠“過密化”勞動投入帶來農業增長的方式逐步走向終結,以現代科技的應用實現農業發展的新方式成為可能,科技投入替代勞力投入成為未來農業發展的必然趨勢。所以,在發展家庭農場的過程中,科技將作為一個重要的要素,參與到農業的生產過程中去。這就要求當地的農業科技水平,必須能夠滿足家庭農場的各項生產需求。農忙時節的機械化作業,農作物生長期間的病蟲害防治,日常的田間管理,諸如此類的農業技術供給,有賴于一個完善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去完成。但對很多農村地區來說,基本的農業設施在分田到戶以后就處于無人問津的狀態,公社時期修建的灌溉系統和機耕道路幾近廢止,連農業生產的基本條件都面臨著諸多的困境,更妄談構建完善的農業社會化體系。這些地區發展家庭農場面臨的首要任務,就是農業基礎設施的完善,缺乏這些基本條件的支撐,再先進的農業技術將喪失用武之地。可見,有沒有良好的技術條件去滿足家庭農場的適度規模經營需求,是一個基礎性的問題。
三、行政可控
在現行的土地制度安排下,村集體享有土地的所有權,即便是土地的規模經營也很難突破行政村的范圍。況且,對農業生產進行監管也村集體的一項重要職責,但這種監管的權限僅限于本行政村內,一旦超出行政村的邊界,村集體便會喪失相應的權力,出現監管的真空。所以,家庭農場的經營規模應該符合行政可控的原則,以便于村一級的行政管理。家庭農場雖然是農業生產的一種適度規模經營,但于經營者而言,其主要的目的是利潤最大化。若缺乏村集體的有效監管,經營戶在生產的過程中,可能為自身利益而進行違規生產。如改變土地的用途,破壞當地的生態環境。更重要的是,當承包戶和家庭農場經營戶發生矛盾糾紛時,也需要村集體的積極介入。村集體是與家庭農場經營戶最切近的監管主體,相對而言,它能夠實現對經營戶的有效治理。當然,行政可控不僅僅意味著村集體對家庭農場的單向度監管,在家庭農場的生產過程中,村集體也對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上級政府針對家庭農場的優惠政策,村集體必須去落實;農業技術推廣通過村集體才能低成本地與家庭農場的生產實現有效對接。總之,只有將家庭農場的經營規模限定在行政可控的范圍內,才能實現其健康平穩的發展。
四、收益可觀
家庭農場的一個重要作用就是,讓“農民”這一詞匯的內涵發生巨大變化,農民不再是一個人們唯恐避之而不及的低賤身份,而遂成一種體面的職業。具體而言,家庭農場的經營戶已不是傳統的農民,而是一種新型的職業農民,可觀的收益成為支撐其職業體面的經濟基礎。當然,只有當經營家庭農場的收益可觀,才能吸引更多的經營者,以破解農業的繼承人危機。一般說來,家庭農場有數倍于小農家庭的經營規模,但就單位面積的產量來看,它并不高于精耕細作的傳統小農經營。更何況,由于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的增加,其生產的成本也隨之提高,將面臨更大的風險。就此而言,家庭農場的經營收益是有限的,低附加值的糧食作物更是如此。要想把家庭農場的收益維持在一個相對較高的水平,就必須通過政府的各種財政補貼去激發家庭農場的發展潛力,從而確保經營者的可觀收益。不過,財政補貼不是哪一級政府的責任,需要中央和各級地方的聯動,以形成合力,共同推動家庭農場的發展。因此,對于那些經濟條件差,沒有財力實現“工業反哺農業”的地方政府,則需要量力而行,放緩發展家庭農場的步伐,以免引起嚴重的社會后果。
五、村莊公平
家庭農場是實現農業規模經營的重要組織載體,同時,它還是一種重要的就業吸納機制,讓村莊中有能力和意愿從事農業的農民實現體面就業。從村莊公平的角度來說,凡符合條件的本村村民,都應該享有家庭農場的優先經營權。也就是說,家庭農場主要是依靠村莊內生性的力量去推動的,除特殊情況外,外來資本應該被排斥在外。如此一來,家庭農場的經營將充滿競爭,村集體應該制定相應的準入條件,把競爭控制在一定的范圍。準入條件過高,太多人被排除在外,容易引起“共憤”;準入條件太低,參與競爭的人太多,難以確定最終經營戶的人選。經營規模和財政補貼是調控家庭農場經營競爭激烈程度的兩個重要杠桿。村集體通過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的調整,地方政府利用財政補貼的力度,兩者的結合可以把家庭農場經營的競爭控制在適度的范圍,讓村莊中有條件的村民都有機會參與到家庭農場的經營中去,以實現村莊內部的公平。唯有照顧了村民的公平需求,家庭農場才能順利發展下去。
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要求也逐漸被提上日程,家庭農場作為一種新型的農業組織形式,基本滿足了我國農業現代化的需求,提升了農業的發展水平。長遠來看,家庭農場將是我國未來農業發展的重要方向。不過,我們也應該看到,家庭農場雖然是實現農業現代化的一種重要模式,但其實施需要相應的支撐條件,在發展的過程中必須遵循一些基本原則。如果缺乏一系列基礎條件的支持,違背基本的發展原則,不顧實際情況盲目推行家庭農場,可能會產生嚴重的社會后果。這就要求在發展家庭農場的過程中,必須結合各地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穩步推進,切忌模式化的“一刀切”。
一、地權穩定
家庭農場雖然以家庭為基本單位,但其經營的規模已經超出了傳統小農的家庭經營,是一種適度的規模經營。這意味著,家庭農場經營戶必須流轉一定規模的土地,獲得穩定的地權。因此,穩定的地權是發展家庭農場的前提。但問題是,由于我國區域差異較大,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不一,土地對不同區域農民的意義迥異。一般來說,東部沿海地區由于充分而穩定的非農就業,從而帶動高水平的城鎮化,土地對農民的原初功能逐漸被剝離,至多承擔著福利功能。所以,那些地方的土地流轉比較順暢,家庭農場的經營戶可以獲得相對穩定的地權,進行規模經營。而于廣大中西部的農村地區而言,當地的非農就業并不充分,在農民流動依然面臨諸多制度門檻的現實情況下,長距離的外出務工又不穩定。對這些農民來說,土地是他們生活的安全網,依然承擔著各種保障功能,他們不會輕易將土地進行長時段的流轉。這些地區更常見的土地流轉形式是親戚、朋友和鄰居之間小規模的禮俗式流轉,形成了如賀雪峰教授所說的新“中農”階層。顯然,由于農民對未來缺乏穩定的預期,這里要進行土地長時段的規模流轉來發展家庭農場,是有一定難度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能否通過長時段的土地流轉來獲得穩定的地權,是發展家庭農場的根本前提。而穩定地權的實現,與一個地方的就業結構和城鎮化水平不無關系。所以,發展家庭農場需要因地制宜,不可強力推行。
二、技術滿足
家庭農場是在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前提下,對傳統農業生產方式的提升和超越,原來依靠“過密化”勞動投入帶來農業增長的方式逐步走向終結,以現代科技的應用實現農業發展的新方式成為可能,科技投入替代勞力投入成為未來農業發展的必然趨勢。所以,在發展家庭農場的過程中,科技將作為一個重要的要素,參與到農業的生產過程中去。這就要求當地的農業科技水平,必須能夠滿足家庭農場的各項生產需求。農忙時節的機械化作業,農作物生長期間的病蟲害防治,日常的田間管理,諸如此類的農業技術供給,有賴于一個完善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去完成。但對很多農村地區來說,基本的農業設施在分田到戶以后就處于無人問津的狀態,公社時期修建的灌溉系統和機耕道路幾近廢止,連農業生產的基本條件都面臨著諸多的困境,更妄談構建完善的農業社會化體系。這些地區發展家庭農場面臨的首要任務,就是農業基礎設施的完善,缺乏這些基本條件的支撐,再先進的農業技術將喪失用武之地。可見,有沒有良好的技術條件去滿足家庭農場的適度規模經營需求,是一個基礎性的問題。
三、行政可控
在現行的土地制度安排下,村集體享有土地的所有權,即便是土地的規模經營也很難突破行政村的范圍。況且,對農業生產進行監管也村集體的一項重要職責,但這種監管的權限僅限于本行政村內,一旦超出行政村的邊界,村集體便會喪失相應的權力,出現監管的真空。所以,家庭農場的經營規模應該符合行政可控的原則,以便于村一級的行政管理。家庭農場雖然是農業生產的一種適度規模經營,但于經營者而言,其主要的目的是利潤最大化。若缺乏村集體的有效監管,經營戶在生產的過程中,可能為自身利益而進行違規生產。如改變土地的用途,破壞當地的生態環境。更重要的是,當承包戶和家庭農場經營戶發生矛盾糾紛時,也需要村集體的積極介入。村集體是與家庭農場經營戶最切近的監管主體,相對而言,它能夠實現對經營戶的有效治理。當然,行政可控不僅僅意味著村集體對家庭農場的單向度監管,在家庭農場的生產過程中,村集體也對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上級政府針對家庭農場的優惠政策,村集體必須去落實;農業技術推廣通過村集體才能低成本地與家庭農場的生產實現有效對接。總之,只有將家庭農場的經營規模限定在行政可控的范圍內,才能實現其健康平穩的發展。
四、收益可觀
家庭農場的一個重要作用就是,讓“農民”這一詞匯的內涵發生巨大變化,農民不再是一個人們唯恐避之而不及的低賤身份,而遂成一種體面的職業。具體而言,家庭農場的經營戶已不是傳統的農民,而是一種新型的職業農民,可觀的收益成為支撐其職業體面的經濟基礎。當然,只有當經營家庭農場的收益可觀,才能吸引更多的經營者,以破解農業的繼承人危機。一般說來,家庭農場有數倍于小農家庭的經營規模,但就單位面積的產量來看,它并不高于精耕細作的傳統小農經營。更何況,由于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的增加,其生產的成本也隨之提高,將面臨更大的風險。就此而言,家庭農場的經營收益是有限的,低附加值的糧食作物更是如此。要想把家庭農場的收益維持在一個相對較高的水平,就必須通過政府的各種財政補貼去激發家庭農場的發展潛力,從而確保經營者的可觀收益。不過,財政補貼不是哪一級政府的責任,需要中央和各級地方的聯動,以形成合力,共同推動家庭農場的發展。因此,對于那些經濟條件差,沒有財力實現“工業反哺農業”的地方政府,則需要量力而行,放緩發展家庭農場的步伐,以免引起嚴重的社會后果。
五、村莊公平
家庭農場是實現農業規模經營的重要組織載體,同時,它還是一種重要的就業吸納機制,讓村莊中有能力和意愿從事農業的農民實現體面就業。從村莊公平的角度來說,凡符合條件的本村村民,都應該享有家庭農場的優先經營權。也就是說,家庭農場主要是依靠村莊內生性的力量去推動的,除特殊情況外,外來資本應該被排斥在外。如此一來,家庭農場的經營將充滿競爭,村集體應該制定相應的準入條件,把競爭控制在一定的范圍。準入條件過高,太多人被排除在外,容易引起“共憤”;準入條件太低,參與競爭的人太多,難以確定最終經營戶的人選。經營規模和財政補貼是調控家庭農場經營競爭激烈程度的兩個重要杠桿。村集體通過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的調整,地方政府利用財政補貼的力度,兩者的結合可以把家庭農場經營的競爭控制在適度的范圍,讓村莊中有條件的村民都有機會參與到家庭農場的經營中去,以實現村莊內部的公平。唯有照顧了村民的公平需求,家庭農場才能順利發展下去。
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要求也逐漸被提上日程,家庭農場作為一種新型的農業組織形式,基本滿足了我國農業現代化的需求,提升了農業的發展水平。長遠來看,家庭農場將是我國未來農業發展的重要方向。不過,我們也應該看到,家庭農場雖然是實現農業現代化的一種重要模式,但其實施需要相應的支撐條件,在發展的過程中必須遵循一些基本原則。如果缺乏一系列基礎條件的支持,違背基本的發展原則,不顧實際情況盲目推行家庭農場,可能會產生嚴重的社會后果。這就要求在發展家庭農場的過程中,必須結合各地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穩步推進,切忌模式化的“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