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從海口市公安局獲悉,近日,海口警方經過縝密偵查,果斷出擊,一舉摧毀一個屠宰、銷售病、死豬肉的犯罪團伙,刑事拘留莫某華等犯罪嫌疑人7人,搗毀兩處屠宰病、死豬窩點及存放豬肉的冷凍廠,查扣涉案病、死豬及冷凍豬肉4600余公斤。2013年5月,海口警方組織開展“打擊食品犯罪,保衛餐桌安全”專項行動,并重點整治肉及肉制品違法犯罪活動。2013年6月,海口警方經縝密偵查,掌握了莫某華等人涉嫌屠宰、銷售病、死豬肉的線索,經過深入調查,確認了位于海口市濱江路與鳳翔東路交匯處府城鎮奇會村的病、死豬屠宰窩點,并查清了莫某華等人從事非法收購、屠宰、銷售病、死豬肉犯罪活動的具體分工情況,掌握了該團伙將病、死豬肉銷往瓊山區石塔村一非法冷凍廠的詳細情況。10月11日,在相關部門密切配合下,海口警方果斷收網,一舉破獲了莫某華等人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當場抓獲涉案嫌疑人員12人,搗毀兩處屠宰病死豬窩點及存放豬肉的冷凍廠,查扣涉案病死豬及冷凍豬肉4600余公斤。經查,團伙老板莫某華(女,48歲,海口市瓊山區人)從2012年11月開始從事收購、販賣病死豬的違法犯罪活動,由陳某(男,38歲,海口市瓊山區人)、吳某超(男,32歲,海口市美蘭區靈山鎮人)從海口周邊地區生豬養殖戶處非法收購病死豬,經宰殺后銷售給石塔村冷凍廠老板吳某安(男,43歲,廣西玉林人),然后銷往島外。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警方依法對莫某華等其中7名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同時協調市商務、動檢、質檢等相關部門對查扣的豬肉作進一步檢驗鑒定及處理工作。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相關司法解釋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二)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三)屬于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四)嬰幼兒食品中生長發育所需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五)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